取締車輛違反停讓標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2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警政署七月一
日起,對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改以取締車輛違反停、讓標
誌(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轉彎或變
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轉彎、違反路口淨
空規定為主,這些項目,可以導正違規人的守法觀念,希
望能徹底落實執行取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警政署六月底召集全國交通警察主管討論「機
關處理交通違規改進方案」,針對警察機關交通執法執行
方式,做成多項決定,舉如今後警方取締超速的車裝及移
動式測速照相地點,需要經主管核定的易肇事路段。若取
締違規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不
得拍照逕行舉發;且違規汽車雖完成上架尚未離開原來位
置,若違規人到場不得拖吊。
二、除此之外,對於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七月一日
起改以取締車輛違反「停」、「讓」標誌(線)、車輛行經
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規定
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轉彎、違反「路口淨空」規定為
主。而取締這些項目可以導正違規駕駛人的守法觀念,希
望能確實落實執行,並減少民眾的抱怨和不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