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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車輛違反停讓標誌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2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警政署七月一

日起,對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改以取締車輛違反停、讓標

誌(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轉彎或變

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轉彎、違反路口淨

空規定為主,這些項目,可以導正違規人的守法觀念,希

望能徹底落實執行取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警政署六月底召集全國交通警察主管討論「機

關處理交通違規改進方案」,針對警察機關交通執法執行

方式,做成多項決定,舉如今後警方取締超速的車裝及移

動式測速照相地點,需要經主管核定的易肇事路段。若取

締違規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不

得拍照逕行舉發;且違規汽車雖完成上架尚未離開原來位

置,若違規人到場不得拖吊。

二、除此之外,對於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七月一日

起改以取締車輛違反「停」、「讓」標誌(線)、車輛行經

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規定

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轉彎、違反「路口淨空」規定為

主。而取締這些項目可以導正違規駕駛人的守法觀念,希

望能確實落實執行,並減少民眾的抱怨和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