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附設醫院免徵房屋稅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2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財政部賦稅署
於六十四年以解釋方式,對宗教團體附設醫院免徵房屋
稅,顯不合時宜,且法亦無明文免徵,同時對房屋稅條例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房屋減免房屋稅之規定,應
否重新檢討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
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
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
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
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
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第十五條規定: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二業經
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
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
屋。……。」分別明定在案。
二、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早期宗教團體得附設醫
院,收費標準較一般醫院為低,且對貧民等施予醫療救
濟,具慈善救濟性質;因此在民國六十四年,以解釋方式
准其按慈善救濟事業免徵房屋稅。但隨著時代變遷及醫療
法制定,宗教團體附設醫院須單獨成立財團法人,且自全
民健保制度實施後,醫院均訂有一定收費標準,以往收費
標準較低的因素已不存在,同時對貧民等優待或減免收
費,多僅限於就醫的掛號費及其部分負擔。加以健保負擔
部分,亦可申請給付,實無免徵房屋稅理由。
三、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免
徵房屋稅範圍,有無重新檢討修正之處?請再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