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循環基金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2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政府已經設置
近百個非營業循環基金,監察院除了認為設置過於浮濫、
管理鬆散遭糾正外,還提醒行政部門不得利用基金運用的
便利性,任意攤派列支經費或為不當運用,對於監察院這
樣的糾正案要作何檢討和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一、查預算法第四條規定:「稱基金者,謂已定用
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
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遍基金。二
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
左……。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在案,由
此規定,特種基金乃供特殊用途。
二、查截至九十一年底止,政府已經設置了九十七
個非營業循環基金,總規模近一兆一千億的非營業循環基
金,而設立基金原意是增進並調節財政,提升施政效能,
基金在八十九年度以前,亦即在扁政府上台前,每年度的
結算剩餘均穩定成長,但從九十年度起基金剩餘卻大幅衰
退,甚至發生嚴重短絀,導到每年國庫撥補挹注基金的數
目,大過於基金剩餘款繳回國庫數目的畸形現象,加以基
金設立浮濫,已使總規模與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一兆五千
多億相去不遠,有些讓人不可思議?
三、又基金轉投資營運狀況不佳,虧損連連,其中
不少投資項目明顯不合基金設置的投資要項,如設立規模
近八百億元的行政院開發基金,原是以「促進產業升級,
引進新技術」為前提,卻投資如全球創投、慧聚開發以及
華僑銀行等,使得原先具備「產業前導」的開發基金,卻
成為「資金援助者」。其他如國家科技發展基金、九二一
震災社區重建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基金、中華開發基
金等,均與預算法設定有特定收入來源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