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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權充大法官 刊載者:廖風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2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中時晚報七月

十六日第二版社評所載有關陳總統對黨籍立委表示,沒有

法也可以公投的評論內容如說明,不知政府的看法如何?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總統昨天對黨籍立委表示,沒有法也可以公投,他

認為法源就是國民主權原理,也就是憲法第二條「中華民

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公投法只是程序性立法,有無公

投法並不影響憲法的法源授權。

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是一個顛撲不破的原理,不

用從憲法中引經據典,老嫗也能解。但是,原理本身既不

能自行推衍,也並未規範實踐的方法,由總統逕行詮釋,

又率爾自擬實施的程序,猶如總統扮演大法官角色,有失

超然於五權外的分際。

另一方面,即使主權在民,相關權益的保障或爭取,民主

國家是以代議政治加以實踐,總統或行政院如何證明國會

無能來決定相關議案,越俎代庖替代立法院行使職權,如

此一來,不無行政權陵夷立法權之嫌。以歷史為鑑,凱

撒、拿破崙、希特勒皆曾以類似模式奪取國會或類似國會

之權,而行民粹、獨裁之實,馬英九之言,恐非無的放

矢。

對於社會科學方法論稍有涉獵者皆知,調查法中的問卷設

計是扭曲意見的來源之一,總統或行政院是否有權甚至有

能力決定人民關心甚麼?即使知道關心甚麼,連如何提

問、問題如何排比,都有值得斟酌處,何況還要與總統選

舉掛在一起。

行政院先前擬以行政命令作為公投法源,如今總統又上溯

到憲法,高低差距如此之大,到底公投在執政者眼中如何

定位,令人疑惑。

法治與民主是現代國家的兩翼,不可偏廢,公投的合法性

爭議如此之大,總統或行政院豈可冒枉法毀憲的大不韙鹵

莽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