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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是否應合法化質詢稿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02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鑑於國內癌症末期病患、植物

人、漸凍人等日漸增多,帶給病人及病家諸多痛苦及負

擔,「安樂死」究竟應否合法化,民眾極為關切,特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頗受國際爭議與矚目的荷蘭「應病人要求終結

生命與協助自殺法」,從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鄰近的法

國、比利時等國也有意跟進;澳洲最近有位癌症病患柯麗

克女士,也爭取選擇安樂死的權利;我國最有名的案例,

是卅多年前中山女高儀隊指揮王曉明因車禍成植物人後,

其家人因無法負擔醫療費及精神煎熬(父母已因過度煩累

雙亡),多次請願希望政府能有「安樂死」之立法;舞台

表演者何玲玲也因不堪運動神經元末期病狀,直接了當表

示:「請讓我安樂死」︰︰︰

二、 不過,「安樂死」牽涉「道德」、「人道」和

「法律」問題,國內衛生署及各大醫院雖然體察重病患者

末期承受的痛苦,但仍採取較為傳統、保守的作法,不敢

貿然推動「安樂死」合法化。

刑法第二七五條清楚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有刑法伺候在旁,

即令病人、病家苦苦哀求,醫界也不願輕攫其鋒;此外,

醫師法第廿五條規定:醫生「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要

移付懲戒,輕者警告,重者會被廢止執業執照,甚至廢止

醫生證書,加上醫療法也有若干的規範,醫事人員更不敢

輕越雷池。

三、 平心而論,對於安樂死與否,醫療管理機構的

想法較司法機關是較為「前衛」的。雖然受限於法令,衛

生署仍能擬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經立法院通過而

於八十九年六月頒布施行,其內容雖已針對「應病人要求

終結生命」之部分而立法,但「協助自殺」部分則根本不

願觸及。

條例中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

安寧治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由兩位醫師診斷︰

︰」,並對病人的「意識表達」採嚴謹認定,顯見衛生機

關的立法,乃以「裹小腳」肆應社會潮流。

四、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定律。生命是珍貴的、無

價的,而死亡也是有尊嚴的。

從多種角度衡量,「安樂死」並非一如某些宗教

不可碰觸的「禁忌」,面對急遽多變的世界,或許「生」

與「死」

都應有較之過往不同的評價。

經濟蕭條,失業率居高、自殺率攀升,且時而禍及他人,

醫界和司法界對「協助自殺」的看法,不知又若何?

五、 游內閣上台已近兩個月,千頭萬緒,不妨就從此

「民間疾苦」層面迅謀對策,證明內閣深入民間的自覺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