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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收容所質詢稿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6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鑒於流浪狗問題日趨嚴重,飼主

隨意遺棄動物及未植入晶片是造成流浪狗之最大主因,但

流浪狗收容所除了硬體設備不足外,管理人員也沒有完善

的職業訓練,多數不會使用晶片測試的儀器,一般的流浪

狗收容所之管理人員是縣、市公所的清潔隊隊員所負責管

理,人員不足也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以致因管理疏失造

成狗隻互殘之血腥畫面,基於維護動物生命之理念,及維

護國家在國際之形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今社會比從前富裕,許多家庭都會養小動物作寵

物,但也有許多人,因為厭倦了、或是因為搬家的關係,

不方便養小動物或者家中的小動物繁殖太多…等原因,於

是任意丟棄,製造了大量流浪動物之最大主因。所以政府

推行豢養的寵物,必須植入晶片作為一個紀錄;若是小動

物走失後,亦可方便民眾尋找。但目前台灣晶片的種類一

共有五種,而一般收容所只有兩種測試儀器,則另外三種

就完全測試不出來,作業顯有疏失,至於隨意丟棄寵物

者,亦應加重處罰,杜絕流浪狗孳生源。

二、近來幾年,流浪狗的問題逐漸受到一般大眾的重視,

但公立流浪狗收容所的設備不良及管理不當,仍是個遲遲

未解決的問題;台灣地區目前已設立了五十一所的公立流

浪狗收容所,但今年的評鑑表顯示,大部分的收容所都是

讓動物處在一個極度惡劣的環境下生活,並沒有提供適當

的醫療及乾淨的水和食物;常造成狗隻因飢餓而咬食對

方,影響國際觀瞻甚巨。且若是管理員管理不當,也沒有

明確的懲處條例,如今十萬民眾連署救狗之活動,顯示民

眾對於政府之不滿。

三、根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中規定,對動物不可任意宰

殺,除非是收容於動物收容所或直轄市(縣)市,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告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

或無適當之處置者,始可處理,一般的公告都是貼於收容

所門口或是縣市公所門口,而收容所地點相當偏僻,且一

般民眾也不常去縣市公所門口看公告,這對生命的處置是

否太輕忽了?

四、再者,動物保護法中第十三條也明確地指出,宰殺動

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且應由獸醫

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而我們目前公立收容所,應使

用高劑量之巴比妥鹽,經由靜脈注射讓動物失去知覺,在

沒有感受痛苦的情形下進而抑制呼吸、心跳停止,但今年

四月十七日的中時晚報中指出,農委會以劇毒藍色農藥

「滅賽靈」扼殺流浪狗;巴比妥酸鹽與滅賽靈的效力,最

大差異在於死亡痛苦的程度。以一隻二十公斤的狗為例,

必需注射約二十毫升的巴比妥酸鹽,才會昏睡而死,若換

施以滅賽靈,同樣的劑量卻讓牠們痛不欲生;口吐白沫、

哀號、抽搐至死為止。且至目前為止,包括台北縣、桃園

縣、苗栗縣、台南縣的公立收容所,都還在使用滅賽靈,

這樣結束動物生命的方式,實屬殘忍。行政院實有必要正

視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