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國內訴訟案件繁多,審檢雖告分立,
然審辦案件終結緩滯,諸多案件因而無法凸顯社會正義、
或影響當事民眾之權益,訟案不能「速審速決」,已成政
府陳年積陋;行政院除應再責成法務部、強化檢察署辦案
效能外,並應請協調司法院同時加速結案期限,疏解訟
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附表五件)
說明:
一、審檢分立制實施後,法務部檢察署偵辦訟案,乃至司
法院各級法院審結案件速度,並未有改善;重大刑案,固
攸關社會正義,一般民刑案之當事民眾雙方,先苦等檢察
官偵辦起訴與否;再久候各級法院判決,精神權益都可能
蒙受相當損失;此為訟案不能「速審速決」之缺失一。另
方面,檢察官及法官受到辦案壓力,又大量提列「每月受
分辦案數」,是否因而輕忽將事、造成上訴案件數字高
漲,此為缺失二。
二、司法系統雖体認訟案速結之必要性,因而各頒有「檢
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和「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但實際偵辦情形多有延宕,從涉訟到分
案、到開庭,一拖半年者司空見慣,更遑論以後各級法院
審理期間。一件官司,步入法律程序至定讞結束,歷經十
年者,也比比皆是。
根據法務部所作「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收結」統計,
88年地檢署未結案有4472件;89年有9265件;90年有2788
件,足徵有許多案件在一年內,尚未能知悉屬「不起
訴」、或將被「起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而平均每案
結案需時,90年的61.76日,也高於89年的53.53日(見附
表一)。
三、目前國內的檢案官有816人,法官則有1500人左右,
檢察官與派至刑庭法官人數比為一比一,較之鄰近的日
本二點四比一,固然較少,然而日本人口數約為我們之六
倍,其檢察官辦案卻相對具有績效,如一般刑案六
成以上可於15日內辦結;近九成可於一個月內辦結,且定
罪率幾達百分之百,此中的差別,值得我們借鏡。
四、另檢視司法院統計處所作「九十年各級法院案件收結
形」,亦可見訟案未結數比例偏高,且多有逾兩年未結案
者。以刑案為例,最高法院未結案7412件,占全年審理案
之44%,高等法院6927件,14%,地方法院43603件,12%。
(詳如附表二至五)
五、至於「平均每案結案需時」及「法官每月受分辦案
數」,就刑案部份觀察,高等法院為84.4日\28.11件 ;
地方法院為94.84日\65.25件,相較之下,又顯示法官每
月辦案數字不低;是否完全掌握周延辦案精神「止惡揚
善」、「毋枉毋縱」,外界亦頗為關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