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稅之質詢稿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2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營業稅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將
由國稅局自行徵收,不再委由地方稅捐機關代徵。一時之
間,對於地方稅捐稽徵人員的工作權及士氣,或大有影
響。為避免倉卒施行營業稅改為國稅局徵收所帶來的缺
失,財政部應先行研究配套措施,以免稅捐人員反彈,或
招致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營業稅原屬地方稅,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財政收支劃
分法修訂,改制為國稅。但因國稅局地方建制不足,乃委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代徵;近因財政收支劃分法修
訂,關係統籌款之分配,營業稅將改由國稅局自行稽徵,
不再委由地方稅捐機關代徵。法雖如此規定,但財政部匆
促行事,不免令人懷疑有損及地方稅捐稽徵人員權益,就
業權朝不保夕。
二、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營業稅將由國稅局自行稽徵,之
後稅務管理、租稅宣導和電子作業方面人員及軟硬體,也
將隨之轉移。在人才轉移、整合的過程當中,各項設備交
接與資源轉移是否順暢,不禁令人懷疑。
三、至於原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業務減縮,工作人員將
如何調配,將成一大問題。對於未來於國稅局和稅捐處之
間,人才轉調與任用上,財政部是否有相關配套措施?在
新聘人員方面,是否能以原地方稽徵人員為優先考量,並
對其就業問題有所安排?目前若無明確方向,對地方稽徵
處人員士氣,大受打擊,甚至對民眾服務水準也大打折
扣。
四、目前國內推行新措施之時,事前往往未曾詳細研擬配
套方案,頓時令執法人員與民眾無所適從。且營業稅徵收
機關改變,財政部應事前即擬定配套措施,方可安定地方
稽徵人員情緒,同時,得以充分利用地方稅捐稽徵處及國
稅局資源,減少濫用浮報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