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因環境保護署執行寶特瓶回收獎勵金制
度,自始至終,均忽視消費者權益,如今又將原定五月份
取消之獎勵金,延至九月份生效,是否又為業者的「暑期
銷售業績」設想,再現圖利業者之嫌,特向行政院再度提
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3248號函明白
指出,有關廢寶特瓶之「回收獎勵金制度」執行過程與
「押瓶費制度」並無不同,主要為名稱之更改。財政部也
解釋回收獎勵金為代收代付性質,所謂代收代付就是消費
者在飲料支出中便已先繳交了回收獎勵金,而生產製造商
必須將此金額誠實申報並繳交至回收管理基金,再由基金
支付超商所退給消費者的回收獎勵金,因此押瓶費也好,
獎勵金也罷,從頭至尾都是消費者的錢。
二、試問,在環保署將獎勵金從2元(81年)降為1元(86
年),1元變0.5元(89年)乃至將取消(90年9月)過程
中,環保署為何不要求業者降價?既然沒有,就表示環保
署慷消費者之慨,輕忽消費者的權益。
三、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基管會),執
行寶特瓶回收,不顧消費者權益,流失基金之疏失如下:
1.財政部既明白解釋寶特瓶回收之獎勵金,不論名稱為
何,都等同押瓶費,屬「代付代收」性質,在降低回收獎
勵金時,自應要求廠商反應相對降低售價,不能以「市場
自行決定價格」及「物價有波動」搪塞。依「台灣地區消
費者物價指數」顯示,非酒精性飲料類86年、87年、88年
的物價年增率分別為千分之0.31、0.45、0.11,89年則為
負數,足見其相關物價持平(含原料、工資、油電等價格
及貨幣供給額);環保署輕信業者「物價波動」說法,有
圖利業者之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亦難辭其咎。
2.基管會為什麼會虧損22億元?與未切實稽核業者申報之
「業績」(實際以寶特瓶數計算)有關。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飲料製造、進口業者,應按當期營業量、容器材質
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前,依規定繳交清除清理費。(此
部分經費將來可於消費後之寶特瓶回收時計算領回)既是
「瓶頭計費」,環保署何以稽核業者(不含拾荒者繳交
者)申報數量之真偽?以「銷貨憑證」查核?事實上雜貨
店等小型經銷點根本不需廠商開立發票,平白給了廠商
「以多報少」逃稅機會?若以寶特瓶「進貨憑證為依據,
不肖業者也可勾串空瓶供應商,甚至直接採購地下廠商之
空瓶,「以少報多」溢領回獎勵金。但是消費者卻沒有任
何實惠。
3環保署坦承獎勵金要取消的原因之一,是「回收率已逐
年達到預期目標」、「回收率已達120%」,回收率絕不會
高於百分之百,數字高達120%,就簡直荒唐,郝龍斌署長
下令嚴查,短期即追回近一億元,足見原先稽核顯有未
該,相關人員恐已涉瀆職了。
四、寶特瓶回收獎勵金,若比照米酒瓶外加方式,消費者
會覺得「乾脆」、「明確」;環保署卻弄了個曖曖昧昧似
內含又說不清楚的辦法,搞出了基金黑洞既大且深,該誰
負責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