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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市百忍里作票之質詢稿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6/07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選舉舞弊並未根絕,各地選舉作票劣

行頻傳,已成民主之恥,政府應痛下決心,徹底檢討選務

作業,除嚴辦瀆職人員外,並需配合立即修改選罷法等相

關法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次地方基層人員選舉,台北縣各地區已傳出作票舞

弊之弊端,而新店市百忍里更是過分,使原應當選之候選

人,竟以一票之差落選,地方民情沸騰,雖已進入司法訴

訟程序,然對政府形象,已再次造成無可名狀損傷。

二、本席前曾對地方選舉作票不公的實情,多所論列建

議,今後亦將繼續致力研進之策,力促政府辦理選舉,廓

然大公。

三、選舉舞弊,最易招致民怨,當前急務,理應先行斬斷

選務人員之營私舞弊途徑,再配以全面檢討修法防杜;選

舉不公,乃民主之恥,政府不能再搪塞不求根本防治。

四、選舉冒投,作票劣行,主因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及其施行細則,有關選後選舉人名冊的公布,查閱匡範不

足,因而常被有心者有機可乘。下列選務缺失,理應先作

改進:

現行選罷法第29條雖規定選舉人名冊應於選前公告五日,

供選舉人作必要之申請更正,但選後則無如選前之查閱規

定,其間之冒領選票,不當投票,多數民眾也不易得知。

選罷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投票後,投票所主任應將發出

票數、用餘票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

告表,並將選舉人名冊及用餘票分別包裝,於封口處共同

蓋章,分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除檢察官

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另細則第64條規定:

各保管期為:用餘之選票一個月、有效票及無效票六個

月、選舉人名冊六個月,「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

其與訴訟有關部份,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為止。」

不過,選訟仍曠時廢日,無法速審速結;加上檢察官或法

院常要當事候選人自行舉証,始進行票櫃開拆重新察驗選

票,對因舞弊而被作掉之候選人,相當不公平。將選罷法

第29條及相關細則,迅作修正,以科技設計增列選舉人名

冊查閱程序,屬緊急必要。

又選罷法第59條及施行細則第67條規定:投開票所應置監

察人員,由候選人及政黨推薦,然目前每因候選人疏忽或

其他原因,監察人數推薦不足,乃不能充分發揮監察人之

應有功能,也應先行採取補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