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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質詢稿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6/05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甫

經頒行,即發現曾領取極低額老年給付之退休勞工無法領

取此項津貼,社會為之不平;而各地政府辦理核發老人申

領資格,作業紊亂,均失去對資深國民「尊敬」本意,內

政部應即循主動提案修法途徑改善,並迅速協調縣市簡化

資格核實手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敬老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在立法院審查期間,本

席對於發放對象之房地計價基礎,曾多所建議,於第三款

實同排除退休勞工能領取津貼規定,更期期以為不可,並

據理力爭。

二、本條例第三款列為排除對象者為:「領取公教人員保

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

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台幣三千元,尚未

折抵完竣。」其中又以排除退休勞工最不顧念社會實況。

因稍早領取老年給付之勞工,其總額只在廿萬元至八十萬

元之間,較之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尚有部分優利存款),

顯屬「弱勢」;且其老年給付含勞工本身繳交款,軍公教

人員則不然,將勞工同列排除對象,已現不公。

三、即使按例實施,以領取廿萬元老年給付之勞工為例,

其折抵時間亦需長達五年半,則其人需近七十一歲,始能

領取敬老津貼,原領取卅萬元,需折抵八年又四個月;人

生無常,直指這些退休基層勞工自始即被排除在外,並不

為過。

四、由是,倘政府立即修法將弱勢勞工納入發放對象,當

屬體察民情之舉,縱需以追加預算辦理,咸信立法院亦將

全力配合。

五、另者,各地政府接受老人津貼申請,何不改為主動核

發資格証,卻反要資深國民於烈日下大排長龍辦理,徒招

不知體貼之怨?而六月八日要辦理鄉鎮代表、里長選舉,

鄉鎮公所人手既已不足,又何必通知老人於六月一日起辦

理手續,將時間稍作挪後,以充裕人力周到服務老人,豈

非美事一樁?凡此,均見部分地方機關辦事從不作人性

考量,對資深國民鮮有「敬老」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