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質詢稿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6/15
本院鄭委員 三元,因「綠蔭花香」向為住居環境高雅之
指標,「果香味濃」,亦為美食之象徵,如令卻被不喜者
顛覆;而「邋裏邋遢」身有惡臭之人,社會大眾多表嫌
惡,卻無法可用以取締;暴露國內雖法令多如牛毛,卻仍
有諸多無法適用者,對變遷劇烈的社會現象,政府將有何
新的思維匡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最近全省各地發生了三件「鮮」事,均與空氣品質有
關,際遇亦有不同:
1.台南一市民在家後院種植一棵夜香木,所開的夜來花
香,香氣過於濃郁,有鄰居受不了因此失眠,要求環保局
取締。
2.台北市文山區一家水果加工廠,因進行榴槤加工,鄰居
感覺惡臭難聞,要求取締。
3.台北縣有位公務機關雇員,因穿著邋遢,身有臭味,同
事受不了,向環保單位要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取締。
二、再看環保單位如何用法:
花香,原是生活高品質境界,但既然鄰居受不了而失眠,
自應取締,不過環保署先說:「花香,屬自然形成,無法
取締」,另又表示:夜來香花瓣散落於地,屬空污法之
「棄置污染源」,可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榴槤,號稱「果王」,喜者奉為上品、惡者聞味避之唯恐
不及,其味香臭,甚難定論;不過這家加工廠因同時隨意
棄置殘存殼肉,被依廢棄物清理法罰了一千二百元。
至於散發臭氣之雇員,遍翻「空污法」、「社會秩序維護
法」甚至「傳染病防治法」,均無適用之條文,只能對之
「道德勸說」。
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花兒、水果是香或臭,依何標
準認定?環保單位用法已呈一面多刃,且不無猶豫,很難
令人信服。將來如遇檢舉咖啡店飄香太濃,麵包店散發香
氣使人無法消受,或辦公室同事體帶「狐臭」:::環保
單位如何肆應?顯見國內法令雖多如牛毛,仍有未逮之
處,或用法游移之失;行政院應責成各部門就相關事務,
以新思維檢視法令匡範,不使民眾無所適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