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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一罪兩罰.一法兩制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07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就業服務法」今年元月修訂頒行

後,新舊用法未能銜接,涉案民眾有被「一罪兩罰」者,

亦有「同罪不罰」者;「一法兩制」,飽受外界譏怨,特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就業服務法元月間修正後,非法雇用外勞,關鍵性的

罰則第七十三條新舊規定有諸多不同,其內容為:違反第

四十四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佐之原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

罰金。::::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金」。可見兩者之異在於:

1.舊法刑、罰並採,罰金低;2.新法以行政罰為主,大幅

提高罰鍰。

二、然則兩法銜接時,未訂明「追溯既往」或「後法優於

前法」條文,加上勞委會函示縣市政府依「從 新

從輕」原則辦理,於是被舉發的雇主,據報載(如附

件),竟產生如下不同適法情況,怨罵不絕:

1. 北市一商人被查獲非法雇用外勞,法院未判刑責,但

市勞工局却依新法追處十五萬元罰鍰,商人認為:「一事

兩罰、用法荒唐」。

2.中部一商人非法雇用五人,被依「人」計,罰七十五萬

元,但他堅指新法採彈性量酌,何不能以「案」計,從輕

罰十五萬元?

3.部分被舉發商家,認「營生」困難,收入下降,涉法行

為又在今年元月前,無力繳交罰鍰,請依舊法辦理,他願

意被判短期刑,視情況易科罰金。(目前法院對初犯者,

大多判二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換算為五萬四千元左

右)。

4.另有被舉發者,向勞委會訴願,全案撤銷,刑、罰皆不

上身。

三、非法僱用外勞,固不足取,但搞成「一法兩制」、

「一罪兩罰」,不肯作「從輕處分」的行政裁量,莫非當

下的政府,口稱「不加稅」,却到處大幅「罰鍰」,達到

「加稅」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