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警政單位執行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
入,90年高達二百二十七億元,成效幾近百分之三百,民
眾匯聲指摘:「以罰鍰替代稅收」、「申訴聊具一格」、
「為獎金而舉發」,警政單位應知所改進,特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地區地狹車多,都市馬路尤不堪負荷,以罰鍰整
頓交通秩序,原屬「必要之惡」;但如在多次提高罰鍰數
額後,復加交通員警「走火入魔」式的舉發取締,民眾就
會開始反射抱怨;大眾運輸工具四通八達嗎?停車場所夠
嗎?執法何以不力採「當面舉發」,卻多以「逕行告發」
為之?
二、歸納民眾怨懟之聲,咸認警政單位目前取締交通違規
案件,有如下不妥之處:
1.為「稅收」而取締:
在交通設施及措施不足之時,取締交通違規案件,員警
原應抱「哀衿勿喜」、「刑期無刑」之胸懷,但民
進黨執政高叫財政枯竭後,交通違規罰款,年年大幅度增
加,90年的罰款收入 二百二十七億九千多萬元,
近預算數八十五億元之270%,如與91年預算七十一億相
較,則高達307%,(詳見附表)如此「傲人」成效,老
百姓會不批評「為填補稅收而取締」嗎?
依交通部及北高兩市之罰鍰統計資料,除90年已達二百二
十七億外,今年一至六月之罰鍰亦已高達一百二十一億
元,交通部長林陵三,十月二十一日在本院交通委員會答
詢:「上半年收入七十五億元,預估年底會達一百億
元」,似又在「隱藏」預算收入。
至於92年預算原列一百二十九億元,即使本院初審減列為
八十五億元,預料執行結果絕不止此。
2.為「獎金」而舉發:
假如交通員警執法,不以順暢交通為目的,而以分領
獎金掛帥,則除顯示警政機關思維本末倒置外,最大的遺
憾是「民眾心中根本不服」,失去民眾對警察的尊敬。
由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會銜訂定的「道路交通違
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雖短短九條,但罰鍰之分
配比例見於第三條,清晰可明如下:(另附辦法全文)
証之表列罰鍰分成比例,即使交警主管再三解釋「非為
獎金而取締,不取締並無壓力」,對民眾、對員
警恐均不具任何說服力。
3.為「備格」而申訴:
整理交通秩序,處罰為不得已手段,教育守法才是目
標。但在「稅收」、「獎金」的考量下,交通執法人
員早把這些準則束之高閣;然礙於形式,於是弄了個「申
訴」制度,申訴能否「平反」,民眾心中早已有數。
所謂的申訴制度設計,乃是民眾不服交通分隊或其他員警
的告發,向交通大隊申訴;而分隊、大隊,不都是交通警
察一條鞭的單位嗎?結果當然都是「罰款照繳」,始能結
案。這種「球員兼裁判」的申訴設計,不僅聊備一格,且
有愚民之嫌。
民眾不服的被取締案件,以「躲在暗處告發」、「能當面
告發卻作逕行取締」、「執法人員不具交警身份(只是派
出所警員)」、「在不妨礙交通之銀行提款機旁提款被告
發」.....為多,此涉及值勤者之專業與適法性,
「向原舉發單位申訴」,豈非荒唐?因為原舉發單位絕不
會自承錯誤,「罰單既開,恕不退還」。申訴?只是徒然
浪費民眾的心力及郵費支出而已。
三、於此再作強調者,交通整頓是需要的,違規處罰也不
可免,但強力執法之際,員警任事之水準與心態,尤需有
嚴格標準,否則因不當之交通違規案件,惡化警民關係進
而影響治安,智者不為也。
再者,時空變化甚劇,司法界目前且多所主張「微罪不
舉」,交警單位不可把交通違規案之申訴,當作形式,又
總是發給民眾:「...得於接到裁決次日起二十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之申訴「核定文」,隱含鼓動
興訟用心,尤不足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