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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勞保老年給付,照顧老年給付偏低之勞工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29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近年勞工失業者多,臨退休減薪者亦

多,不無影響其請領勞保老年給付金額,政府應

責成勞工局作一全盤檢討,於勞保條例第十九條中增列救

濟條款,多照顧老年給付偏低之勞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在經濟不景氣中,許多廠商瀕臨關門邊緣,即將失業

的勞工,尤其徬徨無助,部分勞(雇)巧用勞保條例規

定,希冀領取較高的老年給付金,暫渡失業後之艱酸歲

月,此舉容或有道德上之瑕疵,但似難謂不適法,勞工保

險局有必要大張旗鼓向勞雇雙方追討「溢領金」及「罰

鍰」嗎?

雙城記中所說:「這是絕望的年代,也是希望的

年代」,雖不盡然貼用於目前國內的情況,但勞工為自己

取「生計」不惜求用險招,為政者焉能再麻痺不仁?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老年給

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

算:::」,因定義明確,同法施行細則未再有任何補

充,從中亦可見勞保老年給付的計算基礎,取決於退休前

三年之月平均「投保額」。另於第五十九條規定:請領基

數,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現行勞保投保級數分二十二級,月投保額從

15840元至42000元不等,接近退休之一般工廠勞工保額,

則多分佈於38200元至40100元間,尚不及42000元。若能

將投保額提高,拉高最近三年的平均投保額,請領之給付

自然產生變化,差距可達九萬元或一倍。

富者眼中,十幾萬元算啥?但低收入勞工卻視之為

「保命錢」。於是,出於雇主的照顧仁慈也罷,出自勞雇

雙方私下的協議也罷,最近確有部分廠家把將退休之勞工

投保薪資拉高級距投保,以求取較高的平均值計算。

三、然則,被詬病坐領「業績獎金」的勞保局,顯有不同

的看法,開始大剌剌清查廠家薪資帳冊,核對賦稅資料,

向勞工追討「溢領金」,對雇主作兩倍之罰鍰,勞工卑微

的小希望,頓時又成泡沫。

在失業率高達百分之5.35%,百業蕭條時,勞工薪

資甚至已有減薪者,連帶也降低了投保級距,行政院應責

成勞工局主動作一全盤檢討,於勞保條例第十九條中,增

列救濟條款,凡最近三年來之月平均值,因經濟不景氣而

有減薪情形者,應從優核算其薪資平均值;更不必汲汲於

追討「溢領金」。

四、政府為不當的政策投資,動輒上千億,如高鐵然,如

金融業重整基金然,卻為了幾萬元,費盡心思向升斗勞工

催討,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