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因「醫藥分業」和「轉診制度」,原是
實施全民健康保險的理想之一,如今全未落實,而所謂醫
藥分業的「處方箋」釋出,更因健保局認定的不同,執法
每對健保特約藥局罰鍰,藥局困擾不已;在「醫藥皆可聘
藥師執業」的雙軌制下,大型醫院和醫學中心,處方箋行
程卻全然不受檢視、拘束,形成諸多的不公平。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醫師法及醫療機構對交付處方箋之方式,並無規
定,但衛生署曾透過健保局對各醫生公會函示:「保障病
患就醫取藥之權益,仍請應充分尊重病患自由調劑處所之
權利,將處方箋交予病患,選擇取藥處所」,然則各級醫
院迄未主動告知病患有此權益,對要求釋出處方箋敷衍以
對者,亦所在多有。
二、不過,健保局最近派出許多人力,對藥局依處方箋調
劑藥品強力查緝,並在流程、手續上挑剔,除不支付健保
藥費外,還對藥局作出罰鍰,甚或取消「特約」之處分,
許多藥局因而無所適從。另方面,各大型醫院和醫學中
心,以電腦聯線或傳真方式,把處方箋從醫療部門送至藥
劑部門,其間是否造成錯誤或疏失,健保局則從未過問,
民間受處分藥局,心中自有不服。
由衛生署發行的「國民處方選輯」內容是什麼?
能否適用於新病症?早經醫界及藥界詬病?倘偏遠地區醫
生或藥局依此處方輯調劑藥品,是應受罰?還是被認為
「屬醫療急迫需要」?問題叢生,衛生署不可不慎!
三、政府重視醫療品質,乃天經地義之責任,但如動輒祭
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對醫藥界作法無明文規定
之擴張「核扣」,則與處分藥局般,同樣地不合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
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
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款,
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揆其立法原
意,旨在以「嚴罰」遏制領取不當之醫療給付,但此與第
五十三條個案處罰,已前後牴觸,目前採取的「抽樣比
例」核扣法,大幅刪減醫療支給之給付,醫界並不心服。
四、在實施醫藥分業的過程中,當初衛生署訂下診所和藥
局比例達「三比一」者為實施地區的用意,也在維護病患
領藥之品質及便利,如今又遽然將於92年元月起改為:
「西醫診所周圍1.8公里路程內,有健保特約醫院者,應
實施醫藥分業」,然外界已反映:1.8公里距離過於遙
遠;且若1.8公里路程內無藥局,或比例未達三比一,是
否又可不實施醫藥分業?其結果又將如何?公告內容既過
於抽象,屆時處方箋之釋出,是否衍生更多爭議,令人憂
慮。
五、 本席堅定支持醫藥品質應儘速提昇水準,但阻礙進
步的原因,若出自法令之不完整,或行政裁量權之過渡膨
脹,反造成擾民,則期期以為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