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惕於大陸新娘在台權益,確多有不平等
待遇;且兩岸關係條例究係充滿停滯關係的法律,或是著
眼於促進兩岸民眾交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明確標
示:「國家統一前....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訂本條
例....」,全文九十六條中較受注視內容可歸為四大
類:1.兩岸簽署協議,2.人民往來,3.文教往來,4.經貿
往來。而行政院今年九月底送立法院審議之修正案中,多
次出現:「惟中共對我敵意未減,從不放棄武力犯台,且
刺探台灣機密,無所不用其極,是以基於兩岸情勢之考
量....」的說明,是則兩岸條例規範基於「防堵」性
質已屬明顯;對大陸新娘的諸多歧視,也正呈現本條例的
「消極、防禦」本質。
二、行政院的修正案,在四大類條文中,均可見「緊縮」
的鑿痕。其中關於大陸新娘的在台權益,更因全省大陸新
娘呼應抗議而顯得突出,檢視兩岸條例規範,對不管以何
理由,認同嫁到台灣的「陸娘」,確有不公平處。
1.取得定居(身分證)年限太長:
大陸新娘和東南亞新娘,都是政治和經濟變遷而
產生的非傳統婚姻對象,唯屬於國人配偶的關係則一。但
兩者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年限條件卻大有差別,此為
「陸娘」大有怨氣主因之一。
依現行「國籍法」和「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相關
規定:屬外國人的東南亞新娘,只要每年有183天以上合
法居留台灣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者,即可申請歸化我國
並取得「居留權」,再連續居留一年,即可取得「定居
權」(身分證),亦即外籍新娘最快可於四年內取得身分
證,此後的工作權也不受任何限制。
但是「陸娘」的情況卻複雜得多。在兩岸條例
中,她們既非外國人,也不是本國人;在兩岸各自實施
「單一戶籍」後,如未取得我身分證,配偶又逢天年,還
可能成為「無國籍人」,頗值同情。
根據兩岸條例第十七條原規定,如情況順利,
「陸娘」可於八年內取得定居權,即她們已熟知的「2
(婚後)+4(居留)+2(定居)」等待期,但此次則修正
為十一年:「2(婚後)+4(團聚)+5(居留)」,等於
多了三年才能取得我國身分證。不過將在台工作權放寬,
即婚後二年或已生子女者,依親居留獲准,再向勞委會申
請工作證許可,而不再受取締。
不過現有大陸新娘九萬人中,(退輔會的統計為
十四萬人),有約二成的「老夫少妻」,倘在取得身分證
前,配偶死亡,且未留有遺產,在申請居留之初,「提出
喪失原籍證後」,就要面臨不知如何生活的重擔,育有子
女則情況更糟。
改嫁或採沉淪生活方式,均非她們之本願;因此
她們強烈要求定居年限不能太長。
2.大陸學歷迄未被採認:
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原規定:「....在
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然本法自81年9月頒行以來,
迄今未訂辦法,形同具文。前教育部長吳京因採「承認原
則」,還為此丟了烏紗帽。
可是大陸「高校」水準,與台灣相較不遑多讓,
而「陸娘」中也有不少具高學歷專業能力者,但因學歷不
獲採證,即使取得了身分證,也只限作些一般的工作,就
融合角度言,也是整體生產力的損失。
就目前的實況言,赴大陸上大學或研究所人員日
多,加上台商子弟學校也次第在大陸各地設立,兩岸學證
的採認,已到了非立即解決不可的地步,由是,辦理大陸
學歷檢覈辦法,還不如及早行之。也藉以解套「陸娘」的
工作專業範圍。
3.工作權仍受限制:
正因為兩岸條例對大陸新娘的「忠誠」存疑,因
之,雖有第十七條「生活從寬」的落實條文修正,但「陸
娘」並非什麼合法行業都可涉足。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大陸新娘即便已取得身分
證,倘在台設戶籍未滿十年,仍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人員,至於軍事機關,更非得設籍滿二十年不
可....這些規範,排斥了「陸娘」一展長才之公平機
會。
最近的實例是三十一歲南京新娘謝紅梅。她於85
年獲准來台定居,兩年後取得身分證,90年參加考試院舉
辦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獲錄取,原擬分發至北市某國小任
書記,然因取得身分證未滿十年旋被取消資格。
謝紅梅當然不滿,除了準備提起行政訴訟外,她
旅居國外和大陸的親友也知道了這項遭遇,竟哄談成華人
社會之話題。
大陸媒體和網站還諷刺:「大陸新娘嫁到台灣沒
人權」,「嫁到台灣被欺負、低人一等」....台灣真
是情何以堪?
三、兩岸條例的若干規範,具「敵情」觀念,只要不亂扣
帽子,倒也有其必要,以免國人怠於安樂不覺;只是把
大陸新娘都當作「間諜」,卻未免反應過當。
說得直接些,政府處理大陸新娘來台,應該在許可其入台
依親、居留階段,加強其「忠貞度」審查,否則不
准來台....等大開「人道」之門後,又將政策穿上
「小鞋」,以延長年限「察其言,觀其行」,拖延發放身
分證,限制其工作行業,徒留「小心,她就在身邊」的不
信任陰影,正坐實了政策搖擺、不明確的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