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因中央健保局年列專款作為向民眾催討
欠繳保費之律師費,迄今卻無力向各地方政府追繳所欠之
健保費三百七十億元;又視紓困基金為解決失業民眾繳交
保費之唯一良方,顯均非上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92年預算中,赫然發現一筆四
百萬元之「專業服務費」,經立院追問,始說明是向民眾
催繳健保費之「律師費」,雖經刪減過關,然其設置用
心,較之勞委會所列:「補助民眾向雇主催討薪資」之訴
訟費,實大異其趣。在失業率不降反增之際,兩機關之施
政風格,頓讓民眾有冷暖不同感受。
二、多年來,健保局對於欠繳健保費的作法採「雙重標
準」,民眾但有欠費,除了立即停發健保卡外,還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30條之規定,向欠費者「每逾一日加收
0.2%滯納金,直至達應繳額之30%為止」;「保險費自
逾寬限期150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按日
計算利息」,照章行事,難謂不嚴苛。
但是對各地方政府的欠費呢?在台北市尚未聲請釋憲前,
健保局多所推拖,如今釋憲指出地方政府應繳交分擔費
用,而不再由中央繳交,也未見健保局如向民眾般著手向
地方政府「催繳」。欠繳的健保分擔費中,北市有121
億、高市有104億、各縣市共105億,合計370億元,若加
上滯納金、利息計算,數額更大,比健保雙漲一年增加的
三百億還多。「非不能也,不為也」,這是民眾對雙漲最
不能接受主因之一。
三、健保局紓困基金中,91年編列經費2.5億元,92年增
為4億元。若投保單位欠費三萬元,被保險人積欠五千元
保費,無法一次繳清,可申辦四年分期攤繳;部分中低收
入、殘障者也可以辦理紓困貸款就醫或繳保費....以
目前繳交不起健保費者多達三十多萬人,各種情況不一,
這筆基金恐怕很快就會消耗一罄。
四、政府設想到民眾失業的困頓,設立了健保紓困基金,
其意固佳,但其中的風險也大,如短期內經濟未見好轉,
如紓困人長期失業因素未消除,甚或有其他原因不還
款....則這筆基金將如銀行的「信用貸款」,當申用
者無法還款時,都成「呆帳」,基金的「逾放比」也會逐
年攀升。據指出:紓困基金運作以來,申請案已超過九千
多件,額度亦高達六億元,但還款者不成比例,「頭痛醫
頭、腳痛醫腳」的收效,必然僅此,因此健保局不可將紓
困基金作為填補積欠保費的唯一辦法,必需另謀對策,維
持全民健保制度的可長可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