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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權益是否受影響?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12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國內經濟低迷,企業外移及轉型快

速,平均企業壽命約十一至十三年,依法應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之企業廠家數只及一成,是否影響勞工未來權益,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基於維護勞工應有之權益,政府在頒行勞動基準法

時,第五十六條明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專

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

的....」,準此,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二條亦定出提撥額度:「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

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倘企業均肯守

法,經營亦有成,則勞工的相關權益似應已有起碼保障。

二、實則不然,由於這兩年多來的經濟大環境衝擊,企業

面臨太多的經營壓力,外移、轉型、倒閉者均有之,能否

按常軌提撥準備金,已成了大問題。根據勞委會91.9.之

統計,國內廠家應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有56萬6915家,按月

提存者只有5萬3131家,其餘51萬3781家均未作提撥。依

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委會固可對這些企業主作「二

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處罰,然而勞工又何所得?

假如遇上惡性倒閉之企業,勞工恐怕只有望天興嘆了。

三、另外,勞基法第二十八條,顧慮雇主因歇業、清算或

宣告破產,使勞工一無所得,也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

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目前之費率為萬分之2.5,法意

良美,但執行則非完全順暢。至91.8統計,應繳納此項基

金之廠家為36萬1658家,已提的有33萬3449家,未提者仍

有2萬209家,勞委會除了依同法七十九條之處罰外,沒有

其他能使企業作出以「勞工為重」的經營方式。

四、在諸多無力中,勞委會每年編列了三百四十萬至四百

萬的訴訟費,協助失業民眾以法律途徑向經營不善的企

業,催討應有的所得,只是這類企業多已倒閉或關廠,勞

工能追回的權益實屬杯水車薪,無濟於長期日後的生活。

五、 政府除了再加強雇主經營企業的責任外,也應

排除困難,儘早實施可攜式勞退金,或一勞永逸實施國民

年金制;否則,勞工身處弱勢,能否享有自己的退休金,

都繫於企業主一念良心經營上,其權益適如「玻璃娃

娃」,太脆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