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國內經濟低迷,企業外移及轉型快
速,平均企業壽命約十一至十三年,依法應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之企業廠家數只及一成,是否影響勞工未來權益,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基於維護勞工應有之權益,政府在頒行勞動基準法
時,第五十六條明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專
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
的....」,準此,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二條亦定出提撥額度:「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
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倘企業均肯守
法,經營亦有成,則勞工的相關權益似應已有起碼保障。
二、實則不然,由於這兩年多來的經濟大環境衝擊,企業
面臨太多的經營壓力,外移、轉型、倒閉者均有之,能否
按常軌提撥準備金,已成了大問題。根據勞委會91.9.之
統計,國內廠家應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有56萬6915家,按月
提存者只有5萬3131家,其餘51萬3781家均未作提撥。依
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委會固可對這些企業主作「二
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處罰,然而勞工又何所得?
假如遇上惡性倒閉之企業,勞工恐怕只有望天興嘆了。
三、另外,勞基法第二十八條,顧慮雇主因歇業、清算或
宣告破產,使勞工一無所得,也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
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目前之費率為萬分之2.5,法意
良美,但執行則非完全順暢。至91.8統計,應繳納此項基
金之廠家為36萬1658家,已提的有33萬3449家,未提者仍
有2萬209家,勞委會除了依同法七十九條之處罰外,沒有
其他能使企業作出以「勞工為重」的經營方式。
四、在諸多無力中,勞委會每年編列了三百四十萬至四百
萬的訴訟費,協助失業民眾以法律途徑向經營不善的企
業,催討應有的所得,只是這類企業多已倒閉或關廠,勞
工能追回的權益實屬杯水車薪,無濟於長期日後的生活。
五、 政府除了再加強雇主經營企業的責任外,也應
排除困難,儘早實施可攜式勞退金,或一勞永逸實施國民
年金制;否則,勞工身處弱勢,能否享有自己的退休金,
都繫於企業主一念良心經營上,其權益適如「玻璃娃
娃」,太脆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