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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婦幼及屏東崇愛事件純屬個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17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北縣北城婦幼醫院,屏東崇愛診所,

接連發生病患被錯打針劑,錯配藥劑之疏失,並肇

致病患死亡,竟不見衛生署強力處置;且醫療法中亦未有

「業務過失」撤銷醫院執照之列舉,衍生疏於評

鑑在前,無力監督在後,民眾生命健康無由保障,特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醫院,是民眾治病之所,醫生以次之醫護人員,更是

大眾仰賴救命之聖手。而今,北城醫院和崇愛診所因護士

打錯針劑,藥師不在而配錯了藥,竟使多位因感冒小病求

診的新生命「上錯天堂投錯胎」,民眾驚駭莫名;尤令民

眾大惑不解者,人命關天,醫院發生了如此重大業務過

失,處分竟然不同,甚且責不及於醫院,免於被撤銷醫院

開業執照。

二、土城北城醫院被下令停業二周,崇愛診所則自行停

業,三天後始被勒令停業,負責人另依「醫療法」第41條

罰款十五萬元。何以出現不同的行政處分?顯見衛生署和

地方衛生局間,及中央和地方的「醫事審議委員會」間,

任事用法未有共識標準。

依「藥師法」第15條、17條、22條,「護理人員法」第35

條等相關規定,此次犯下錯誤之藥師及護士,固然將負被

撤銷執業執照之責,這也僅止於個人行政責任;標榜「濟

世救人」而成立的醫院,卻不必被撤銷開業執照?則醫院

豈能以此次教訓為戒,善盡內部醫療措施管理之責?

三、醫療資源固彌足珍貴,不宜輕率祭出撤銷開業執照之

重罰,卻也非可任其濫竽充數。衛生署早知醫療法之不

足,猶且長隔三年始對醫院、診所進行評鑑一次,並授權

縣市政府為之,評鑑之不確實,幾已難免。

過去民眾常訕笑軍隊之裝備檢查,流於形式,現在始知醫

院的評鑑亦依樣葫蘆。每逢評鑑,借人頭、租儀器充場

面,評鑑小組又多來自地方醫事審議委員,基於人情,有

時不便採高規格,因而評鑑結果都「少有狀況」。

以北城、崇愛之例,未有麻醉師、藥師休假,配藥依舊,

多位護士不具執業執照,若勤於評鑑、監督,醫院診所應

早知警惕;另健保局審理醫療給付把關,也有間接失職之

嫌。

四、醫院的行政管理,是新興的經理技巧,我們不願見

庸醫誤診的醫療糾紛,也不樂見因管理措施設計不良而導

致的醫事糾紛;正如外界所批評:北城、崇愛之失,不是

罰罰錢就了事,應該加重醫院診所的「執業規範」,把

「珍視人命」永遠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