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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度修正,提出質詢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17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行政院又再度修正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對飆車超過時限速五十公里者,鉅額重罰六

千至二萬四千元,唯對高速公路一般駕駛人最深痛惡絕的

飆車蛇行超車,仍未明確定出取締重點,避免守法駕駛無

辜受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行政院於十月再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對飆車超過時限速五十公里者,一律重罰六千至二萬

四千元,較現行高速路、一般馬路飆車罰三千元及一千二

百元至二千四百元之額度高出甚多,此舉「寓禁於罰」之

用意不言而喻;然而高速公路上,極其危險且「害人不利

己」的飆速蛇行超車,則未列出取締之方式,值得路政及

執法單位深思。

二、 高速公路的行車規格要嚴於平面道路,乃理所

當然,且由於高速行車,對違規者更應切實取締,以免釀

致無法逆料的車禍後果。常見的高速公路上違規行為也不

算少,其中飆速蛇行超車,最具危險性,但多少年未見有

效取締,頗有不妥。

三、 這類駕駛人,無視其他人車的安全,經常在不

具應有間隔距離的情況下,更沒有左右換道燈顯示,以超

高速蛇行後竄、旁竄超車,被超車者因突受驚嚇緊急剎

車,有時即與後跟車輛發生連環車禍,甚而飛至對向車

道,造成更大不幸,違規車逞己之快、殃及他人,却逃逸

無蹤,邪惡至極!而這些「禍從天降」者又屬何辜?

四、 高速公路行車的風險,來自這類不守法者的侵

犯性,政府亦有未善盡道路安全管理之失;高速公路上的

違規行為,取締時雖需較高技術設計,然基於保障守法大

眾安全及保持路況暢通,却不容政府漠視因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