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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保條例第十二條修正案提出質詢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21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勞保條例第十二條修正頒行

後,合於條件年資中斷可併計補發差額之退職勞工,迄今

有四千七百多人仍末提出申請,申辦期至今年底即將截

止,勞委會和勞保局應展現積極為民服務精神,主動通知

相關勞工辦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勞工保險絛例第十二條修正案于9O.12.19經總

統公布後,規定被保險人于88.12.9以後退職者,有本條

例68.2.21修正前停保二年,或77.2.5修正前停保六年

者,其停保前之年資應予併計;合於條件已領取老年給付

者,應於兩年內,即92.12.2l前提出申請。

二、 修正案的立法旨意本佳,但勞工保險局以財務

考量,訂出日出條款,排除了88年12月前退職之合於條件

者,不無遺憾;儘管如此,依修正案限制辦理,估計應有

三萬六千人可以申領差額。其中兩萬五千多人已經申辦,

核發金額為四十五億元。

三、 但另外的四千多人呢?勞保局雖多次呼籲相關

勞工要及時申辦,且手續簡便;然因勞工或不諳法令或因

時過境遷、或不清楚資訊,至今未作申辦;則勞保局何不

就已了解的名冊資料,主動通知這些勞工辦理?在家庭收

入普呈不濟時,這筆估計達八、九億元的保險給付差額,

能重回己退休勞工手中,或有大旱望雲霓般的紓困作用。

四、 政府各部門施政,在依法行政時,越積極、越

主動,越受到民眾的歡迎;造成遺珠之憾,就未免為德不

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