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民間「閱聽人媒體監督聯盟」
採高標準評議媒體,已具壓力雛形;而官方新聞局處理
「非常光碟」態度,則是前後不一的低標準,且濫開「追
溯合法」門檻,兩相比較,政府將何以建立正確的社會價
值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出版法廢除,媒體的監督單位「中華民國新聞評議
會」功能式微後,加上媒體經營開放執照,在「商業掛
帥」的競爭壓力下,若干電視綜藝節目逐步「羶色腥
化」,平面媒體則趨向「雜誌化」,取材和報導方式(含
圖片),靠「語不驚人死不休」取勝,常引發「衛道」與
「前衛」之爭,一時社會價值十分紊亂,以婦女團體為主
力的「媒體監督聯盟」,不惜以打破「代溝」迷思的勇
氣,忠實評議媒體品質,已使幾個內容過於羶色腥節目的
廣告主卻步,製作內容已知收斂;其評議的規模是高標準
的,不使媒體「教壞大人小孩」,敗落社會責任。
二、另一個場景,因總統大選在即,政治節目大行其道,
終於爆發了「非常光碟」的風波,一時流彈四射,社會又
掀起口水戰。令人詫異的是:新聞局先以非常光碟「無營
業登記」、「未事先送審」而擅自在市場發行,支持台
北市政府的取締行動,過不了幾天,黃輝珍局長於十一月
十七日卻做了完全不同的宣布:
1.維護憲法言論自由的完整性,增列「公共議題論述類」
及「平面出版品補助類」為廣電法之免送審範圍。
2.此項公告溯自92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3.非常光碟報導,如當事人認違法,可自行採取法律途徑
訴追。
黃局長此一宣布,外界大譁、錯愕。而游院長十一月十八
日在立院總質詢答復時,概以「言論自由,政府不干預」
作為制式答案,引起諸多立委的不滿。
三、一個製作單位不露面、產品無應有標示、不繳營業
稅,用語「影射」、粗鄙,甚或直接攻訐許多末加查証情
節、還無端攀誣政治人物妻與子的光碟,如同「黑函」般
地在市面上流竄,官方的新聞局還以追溯生效的解釋,為
此衝擊社會道德的地下產品「就地合法」,立場大有偏
袒;政府為什麼要嚴刑「酒醉駕車」?卻置「縱狗傷人」
的危害而不加把關?新聞局的作法好有一比:捕狗大隊人
員,看著逐人欲噬的凶犬,已預見其嚴重性,不立刻擒
伏,卻對無辜路人表示:「你可以告狗主人賠償啊」!其
荒謬己無以名之。
四、何謂「公共議題論述」?缺乏客觀、專業機構認定,
必徒生爭端 ;游院長和新聞局高舉「言論自由」大纛揮
舞,卻不見憲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規定:「凡人民
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憲法之保障」…… 以低標準的選舉考量,用政於關乎社
會秩序,善良風氣的價值認知,將鼓動濫用言論自由;則
今後以「地下」 產品誹謗、詆毀他人,均不具罪惡感,
道德蕩殆,社會人群大是大非的規律解體,國之焉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