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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非常報導]光碟不取締風波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8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民間「閱聽人媒體監督聯盟」

採高標準評議媒體,已具壓力雛形;而官方新聞局處理

「非常光碟」態度,則是前後不一的低標準,且濫開「追

溯合法」門檻,兩相比較,政府將何以建立正確的社會價

值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出版法廢除,媒體的監督單位「中華民國新聞評議

會」功能式微後,加上媒體經營開放執照,在「商業掛

帥」的競爭壓力下,若干電視綜藝節目逐步「羶色腥

化」,平面媒體則趨向「雜誌化」,取材和報導方式(含

圖片),靠「語不驚人死不休」取勝,常引發「衛道」與

「前衛」之爭,一時社會價值十分紊亂,以婦女團體為主

力的「媒體監督聯盟」,不惜以打破「代溝」迷思的勇

氣,忠實評議媒體品質,已使幾個內容過於羶色腥節目的

廣告主卻步,製作內容已知收斂;其評議的規模是高標準

的,不使媒體「教壞大人小孩」,敗落社會責任。

二、另一個場景,因總統大選在即,政治節目大行其道,

終於爆發了「非常光碟」的風波,一時流彈四射,社會又

掀起口水戰。令人詫異的是:新聞局先以非常光碟「無營

業登記」、「未事先送審」而擅自在市場發行,支持台

北市政府的取締行動,過不了幾天,黃輝珍局長於十一月

十七日卻做了完全不同的宣布:

1.維護憲法言論自由的完整性,增列「公共議題論述類」

及「平面出版品補助類」為廣電法之免送審範圍。

2.此項公告溯自92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3.非常光碟報導,如當事人認違法,可自行採取法律途徑

訴追。

黃局長此一宣布,外界大譁、錯愕。而游院長十一月十八

日在立院總質詢答復時,概以「言論自由,政府不干預」

作為制式答案,引起諸多立委的不滿。

三、一個製作單位不露面、產品無應有標示、不繳營業

稅,用語「影射」、粗鄙,甚或直接攻訐許多末加查証情

節、還無端攀誣政治人物妻與子的光碟,如同「黑函」般

地在市面上流竄,官方的新聞局還以追溯生效的解釋,為

此衝擊社會道德的地下產品「就地合法」,立場大有偏

袒;政府為什麼要嚴刑「酒醉駕車」?卻置「縱狗傷人」

的危害而不加把關?新聞局的作法好有一比:捕狗大隊人

員,看著逐人欲噬的凶犬,已預見其嚴重性,不立刻擒

伏,卻對無辜路人表示:「你可以告狗主人賠償啊」!其

荒謬己無以名之。

四、何謂「公共議題論述」?缺乏客觀、專業機構認定,

必徒生爭端 ;游院長和新聞局高舉「言論自由」大纛揮

舞,卻不見憲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規定:「凡人民

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憲法之保障」…… 以低標準的選舉考量,用政於關乎社

會秩序,善良風氣的價值認知,將鼓動濫用言論自由;則

今後以「地下」 產品誹謗、詆毀他人,均不具罪惡感,

道德蕩殆,社會人群大是大非的規律解體,國之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