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內政部始終排除殘障人士及中
低收入老人之敬老福利津貼;也排斥領取「一次撫慰
金」、「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等軍公教遺眷的敬老
津貼發放資格,經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迄未作改善;而
余政憲部長出身「政治世家」,不知珍惜羽毛,却經常享
受按摩、上高檔餐廳、赴國外觀賞棒球賽,花費驚人,安
逸生活或已影響其思考決策,不知民間疾苦,游揆應即撤
換不適任的余部長,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在立法院「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初次立法及
修正案審查中,極多數委員基於反映民意,無不力指殘障
人士、中低收入者因就業不易,收入甚至不能餬口,晚境
尤其涼薄,切不可將之排除於敬老津貼發放範圍之外,然
內政部始終以「社會資源有限」而不具悲天憫人胸襟,仍
一手遮天將這些社會邊緣人排除敬老津貼領取資格,致造
成暫行條例「排貧」、「不排富」的大遺憾!
二、再有關領取「一次撫慰金」、「原退休俸、贍養金之
半數」、「補償金」及「月撫慰金」之軍公教遺眷,前經
法界及國防部、銓敘部觀點,均認其非為遺眷本身之退休
俸、贍養金,公法上請求權基礎亦不同,敬老福利生活津
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二款無由排斥其請領資格(附表
一);監察院亦於92.7.8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但內政部
均以遺眷 「已受政府特別照顧」、「財政負擔考量」而
剛愎己見。
三、軍公教遺眷經濟狀況泰多艱困,寄望老人福利津貼,
有如久旱甘雨,內政部面對監察院的職司,倏忽已過展延
一次的四個月「改善期」,至今未將相關遺眷納入發放範
圍,內政部之於憲政藐藐,若此!
四、但是,農委會已將老農津貼調高為每月四千元,內政
部也主動規劃要調整警勤津貼;對殘障人士及中低收入老
人、貧弱的遺眷,則一味排除其老年津貼,反不能為所當
為。余部長在「朝中有人好作官」的心理下,經常出入友
人的招待所,享受女性明眼人的按摩;也不時到高價餐
廳,還在席間威風「越級指揮」辦案;調用警偵防車作為
部長座車,又使用高縣警車接送子女上下學;在立院開會
期間,請假赴國外觀賞棒球賽;搭統帥級拉法葉艦,前往
南沙群島巡視(見附表二、三),生活頗為愜意,幾已不
暇思慮民間之疾苦。
五、「勤政愛民」是古訓的好官,今則解釋為「民之所
欲」,余部長全家得天獨厚、攬收政治資源,生活優渥之
餘,未能以此「常在我心」為念,游揆應展魄力,立即撤
換余部長,舖設「去蕪存菁」的政治服務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