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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酒族]又一惡法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20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內政部和警政署有意再修正

「酒醉駕車」的罰則,準備以「酒氣」代替酒測值作取締

標準,酒醉駕車,還要同車乘客負「連帶責任」;醉駕重

罰,理所當然,但取締不以精準儀器和適當方式為依據,

且罪及乘客,則大有商確餘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警政署原強度醞釀會同交通部,再度修正「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更從重取締處罰酒醉駕車及因而

肇事者, 其方向是:取消0.25酒測值而改以「酒氣」取

締:同車乘客不勸阻醉駕者,負連帶責任。但外界反應極

不佳,警政署乃改口「還要繼續研議」,而自找下台階,

為內政部的決策粗糙再添一例。

二、 醉駕的潛藏危機,確實可怕。嚴格防範醉駕和

加重肇事責任,不但無人反對,反是社會強烈的要求;不

過執法的方式,如上手拷,酒測儀的精準度,測試步驟的

正確性,都是該講究的;國外取締醉駕,除了儀測外,還

有許多配套的規範;酒測值即使從嚴訂為0.1,也是依

據,豈可率爾取消?「酒氣」是什麼?「嚼檳榔」、「吃

燒酒雞」,會不會有酒氣?曾有人吃了「蜂膠」駕車,也

通不過「酒氣」測試,只好大費周折打官司,幸經法院還

其清白,類似的錯誤,只會招來民怨。

三、 至於乘客「連坐」更是強人所難,也不適法,

顯示公權力過於懈怠。親友對醉駕者,並不具司法警察身

分,遇此情況,只能對之「道德勸說」,無法或不便強行

制止,然受到取締時,却需負連帶責任,有如刑事犯之

「共同正犯」或「從犯」;搭個便車,需擔負這麼沉重的

責任,於人權無損嗎?-凡事推給民眾負責,公務機關也

未免過於輕率失責了。

四、 內政部前曾計議「單身稅」、「三胎獎」,而

今警政署仍不加思索提出醉駕「連坐」之說,外界均嗤之

以鼻,暴露內政部上上下下的決策思維,都偏廢了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