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應積極推動[優生保健法]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10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國內若干智障者以「無後為
大」考慮,迎娶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後,半數以上以悲劇
收場,衛生署本「提高人口素質」職責,應循「優生保健
法」採更積極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國內「智障者家長總會」的最新調查:每十位智障
者與「外娘」、「陸娘」結婚者,超過一半以上均在極短
時間內,以悲劇「離婚」收場。分離的原因包括:自憐、
虐夫、為金錢另有打算::而這類婚生子女的未來,尤其
使社會大眾關切。
二、智障者想與國內女性婚配,機遇率極微,屬其無奈的
悲哀。近年來,外娘、陸娘來源不缺,加上部分家長「無
後為大」的想法根深蒂固,經由仲介公司的撮合,智障得
以結婚者日多,「買賣式婚姻」亦充斥其間 正常外籍新
娘的婚生子女,已因母親本身適應及語言不通,而產生了
許多融合難題,智障者的第二代,若有遺傳因素,問題更
多、更大。
三、實施了廿年的「優生保健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
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第六條更明定:「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
外,還應包括遺傳性、傳染性和精神疾病之檢查::」不
過,政府從未見切實執行,如今外在情況變易甚遽,但下
一代的健全正常成長,涉及國力,更不容忽略。國人應該
有正確認知:智障者的照顧方式很多,「結婚」不是唯一
的途徑,卻是最不智的選擇。
四、智障者的人生,誠然令人心痛,因此,避阻再有智障
者出生,以免增加日後家庭和社會負擔成本,並不違「人
性」悲憫本質;在新世代的婚姻中,平均每四對夫婦,即
有一對屬於外娘配,不適切的婚娶,生出不健全的後代,
後果甚嚴重。衛生署基于職責,在這方面,應採取更積極
可行的作為防範、疏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