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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應積極推動[優生保健法]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10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國內若干智障者以「無後為

大」考慮,迎娶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後,半數以上以悲劇

收場,衛生署本「提高人口素質」職責,應循「優生保健

法」採更積極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國內「智障者家長總會」的最新調查:每十位智障

者與「外娘」、「陸娘」結婚者,超過一半以上均在極短

時間內,以悲劇「離婚」收場。分離的原因包括:自憐、

虐夫、為金錢另有打算::而這類婚生子女的未來,尤其

使社會大眾關切。

二、智障者想與國內女性婚配,機遇率極微,屬其無奈的

悲哀。近年來,外娘、陸娘來源不缺,加上部分家長「無

後為大」的想法根深蒂固,經由仲介公司的撮合,智障得

以結婚者日多,「買賣式婚姻」亦充斥其間 正常外籍新

娘的婚生子女,已因母親本身適應及語言不通,而產生了

許多融合難題,智障者的第二代,若有遺傳因素,問題更

多、更大。

三、實施了廿年的「優生保健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

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第六條更明定:「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

外,還應包括遺傳性、傳染性和精神疾病之檢查::」不

過,政府從未見切實執行,如今外在情況變易甚遽,但下

一代的健全正常成長,涉及國力,更不容忽略。國人應該

有正確認知:智障者的照顧方式很多,「結婚」不是唯一

的途徑,卻是最不智的選擇。

四、智障者的人生,誠然令人心痛,因此,避阻再有智障

者出生,以免增加日後家庭和社會負擔成本,並不違「人

性」悲憫本質;在新世代的婚姻中,平均每四對夫婦,即

有一對屬於外娘配,不適切的婚娶,生出不健全的後代,

後果甚嚴重。衛生署基于職責,在這方面,應採取更積極

可行的作為防範、疏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