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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彩劵業者應具[履約保證機制]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22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禮券迄無確定主管機關,而農

曆春節即屆,市場上將大量流通禮券,在禮券未有明確規

範保障民眾權益前,財政部或消保會宜暫採行政命令,或

與禮券發售業者妥作協調,要求業者具「履約保証機

制」,並儘速完成立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民間百貨業和公司企業,發行禮券購物,供消

費者自用或用於餽贈親友,已成習俗;但「禮券」迄無明

確主管機關,因而最近高峰百貸、新糖主義等連鎖店倒

閉,民眾持有的禮券,形同廢紙一堆,損失慘重。

二、 發行禮券的企業倒閉,持有者除了上門「搶

貨」外,便只有打官司求償一途。但訴訟程序煩人,勝訴

後,能否取回權益猶在未知數;因此一些大小面額禮券持

有者,往往自怨倒霉,認賠了事,這對消費群相當不公

平。

三、 不論業者因經營不善或惡性而倒閉,都不見容

於健全的工商社會,而政府早知國內禮券盛行,且有連鎖

企業倒閉而使民眾受害,仍未火速立法規範,也難辭管理

不周之咎。財政部雖已著手訂定「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原

則」,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和民間的消基會,指其

內容不夠周延,仍待磋商;拖過春節始能完成規範制訂,

也非不可能。

四、 時下禮券的發行範圍,除圖書、百貨業外、食

品、健身美容、休閒旅遊、溫泉業::包羅甚廣,因多數

禮券享有若干折扣優惠,由是通常售出「業績」不壞,但

既有大型連鎖店倒閉在前,政府就應多為民眾權益設想,

越早訂出禮券發售規範,使用民眾越能放心。

五、 距春節不到一個月,倘立法緩不濟急,則政府

至少也要以行政命令或妥與禮券業者協調,要求業者需具

履約保証機制;屬於原有自己的權益,不能總要老百姓靠

打官司取回,甚至勝訴了,也因業者破產而得不到賠償,

怨懟更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