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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信用卡附卡之卡債責任,判決不同,民眾無所適從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1/12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法院對於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

否要對正卡持有人的卡債,負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結果不

同,致使民眾無所適從;主管機關對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

約,有關附卡持卡人要不要負擔正卡持卡人卡債的連帶清

償責任,應迅作釐清,使民眾正確認知,特向行政院提出

質詢。

說明:

一、使用信用卡消費已成為民眾習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條款中,雖有「正附卡持卡人就消費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

任」的約定條款,但法院對於附卡持有人是否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而發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主要關鍵為信用卡的申

請欄上,附卡持有人簽名處有沒有特別提示連帶清償責任

字樣,有特別註明者,法官則判決附卡持有人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否則,即判決不負清償責任;由於各發卡銀行對

於信用卡附卡人簽名處有關標示不一,需明確告知當事人

注意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亦無一致之規定,則金融

業者於法理有有虧。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對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中,有關附卡持有人究竟應否負擔正卡持有人卡債的問

題,應儘速擬定釐清辦法,規範各銀行一體適用,事關消

費者的錢財權益,切不可有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