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信用卡發卡氾濫問題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2/24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多家銀行未確實遵守財政部92
年訂出之學生信用卡相關規範,為了發卡量業績,行員甚
至教唆學生隱匿身分,或不顧學生只能申辦三張附卡規
定,致使青年學子未入社會即因不知節制而債台高築,甚
而信用破產,影響其前途至鉅;政府豈能坐視銀行如此陽
奉陰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外界早多方呼籲金融機構不可濫發學生信用
卡,避免衍生年輕學子債信及治安問題,財政部於92年1
月15日再度函告銀行及各信用卡機構,其主要規範,包
括:學生不得隱藏身分,附卡申辦不得超過三家,正卡必
需父母及法定代理人同意,銀行不得向學生推銷信用卡業
務等,但93年2月號之「消費者雜誌」指出,大部分銀行
並未確實執行。
二、 報導中說: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對於未滿20歲
且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規定各發卡機構應函知持卡人
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卡人所持有卡
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
額度不得逾二萬元。事實上,銀行曾函知其父母之比例只
有五成,刷卡之平均額度却高達4.62萬元,銀行無視相關
法令情形極為嚴重。
三、 金融局所訂定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明文規定,發卡機構辦理學生信用卡業務,應依據
財政部之規定辦理,且同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辦法之規
定者,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之。其處罰有糾正、停止銀
行部分業務、解除董、監事職務、罰鍰新台幣50萬元至
250萬元等。
四、 銀行經營,首重「信譽」,無不極力避開受處
分,如今敢於違法違規明目張膽,是財政部等主管機關失
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