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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信用卡發卡氾濫問題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2/24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多家銀行未確實遵守財政部92

年訂出之學生信用卡相關規範,為了發卡量業績,行員甚

至教唆學生隱匿身分,或不顧學生只能申辦三張附卡規

定,致使青年學子未入社會即因不知節制而債台高築,甚

而信用破產,影響其前途至鉅;政府豈能坐視銀行如此陽

奉陰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外界早多方呼籲金融機構不可濫發學生信用

卡,避免衍生年輕學子債信及治安問題,財政部於92年1

月15日再度函告銀行及各信用卡機構,其主要規範,包

括:學生不得隱藏身分,附卡申辦不得超過三家,正卡必

需父母及法定代理人同意,銀行不得向學生推銷信用卡業

務等,但93年2月號之「消費者雜誌」指出,大部分銀行

並未確實執行。

二、 報導中說: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對於未滿20歲

且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規定各發卡機構應函知持卡人

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卡人所持有卡

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

額度不得逾二萬元。事實上,銀行曾函知其父母之比例只

有五成,刷卡之平均額度却高達4.62萬元,銀行無視相關

法令情形極為嚴重。

三、 金融局所訂定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明文規定,發卡機構辦理學生信用卡業務,應依據

財政部之規定辦理,且同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辦法之規

定者,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之。其處罰有糾正、停止銀

行部分業務、解除董、監事職務、罰鍰新台幣50萬元至

250萬元等。

四、 銀行經營,首重「信譽」,無不極力避開受處

分,如今敢於違法違規明目張膽,是財政部等主管機關失

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