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鄭委員國忠針對台南縣境內「曾文溪自來水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玉峰堰上游部分,請儘速辦理「政策環
評」,加速縮編作業,以維護該保護區內九鄉鎮十六萬居
民之權益。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南縣境內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劃設之「自來水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共計四處,面積合計約六五四
0三公頃,佔全縣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二。其中「曾文
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為五七二五五公頃,佔
全縣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八,嚴重影響保護區內九個鄉
鎮之土地合理利用。
二、查玉峰堰上游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為五二
四五五公頃,其中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鏡
面、南化二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重疊範圍面積為
九九三三公頃。又查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現由玉峰堰取
水約每日四或五萬公噸,且為豐水期取水,一年約一
千萬公噸,水公司為取用此水量,多劃設約四萬公頃
保護區,不符合水體資源整體利用效益。
三、有關玉峰堰上游保護區是否能予以解除一案,依據經
濟部水利署(原水利處)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與台南縣政府開會協商,其會議共識為:「研議玉
峰堰公共用水水權是否能與農業用水水權交換後再
議」。後經相關單位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九十
一年八月六日協調結果對於水權交換之可行性,仍未
有具體共識。
四、台灣水資源無法妥善管理其癥結在於法令繁雜、事權
不一、範圍重疊等因素,使得管理無法落實。「曾文
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於以縮編之後,其實仍有例
如:「水利法」、「水土保持法」及「台灣省河川管
理規則」等法令得以保護水源。至於保護區縮編後,
對於環保署辦理之曾文溪養豬離牧計畫禁養之執行,
環保機關可依據水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劃定水
污染管制區,並限制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行為,強制
養豬戶禁養。
五、玉峰堰上游保護區若未予縮編,依據「非都市土地開
發審議規範」、「環境影響評估法」(其中有關開發
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
分)、「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
施辦法」等規定,將損及該保護區內九鄉鎮十六萬居
民之權益。因此,為保障人民權益,行政主管機關實
應儘速辦理政策環評,加速縮編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