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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米檢驗書面質詢 刊載者:鄭國忠委員 刊載日期:2002/12/30

本院委員鄭國忠,針對今年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

來,第一年我國對於進口稻米採取「限量進口」,外國稻

米今年共可進口144720公噸,但國內相關農政機構的稻米

檢驗機制,過去由於沒有稻米進口之事實,所以其檢驗標

準完全依據國產米來設計,且從未針對進口稻米進行專案

抽檢,有鑑於明年進口稻米採更開放的「關稅配額」措施

之後,稻米進口量將更加擴大,為保障國內消費者的權

益,政府應該針對進口稻米有一套完整的檢驗標準,並於

三個月內針對目前在市面上流通的進口稻米進行全國性的

專案抽檢,以健全稻米消費市場秩序。特此向行政院提出

質詢。

說明:

一、我國於2002年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中對於稻米

進口的部分,採取一年的「限量進口」措施,今年總

拱可進口基期的國內消費量百分之八,也就是144720

公噸,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由政府進口,百分之三十五

由民間進口,其中政府進口的部分目前尚存放於公糧

倉庫,因此今年在市面上流通的僅有民間進口的五萬

多公噸進口米。但是這五萬多公噸的糙米,由於糧商

的預期心理,已經對產地的稻穀價格造成衝擊。而進

口米雖然僅進口五萬多公噸,不到國內稻米年消費量

的百分之三,但是民間外國進口稻米在市場販售通路

上的強力上架行銷,使台灣民眾對於進口米的接受度

相當高,培養其對進口米的口味忠誠度,以便為其未

來的更大規模的銷售量鋪路。相對於日本於1999年開

放稻米進口以來,目前在當地賣場上依舊鮮少能看到

進口米的蹤跡,台灣才第一年開放稻米進口,進口米

就已經在消費市場搶下灘頭堡。

二、依據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市場銷售之糧

食,其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

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

稱、電話號碼、地址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輸入之糧

食,應標示生產國及輸入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

址。」另依照糧食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主管機

關得對市場銷售糧食之標示實施檢查,對品質實施檢

驗;其檢驗方法,依國家標準執行或採行其他適當方

法為之。」因此農委會於91年9月30日依據糧食管理

法所修正公布的「市售食米抽檢作業要點」,就成為

檢驗市售稻米的唯一防線,另目前市售稻米檢驗的實

際執行機構是由農委會直屬的北、中、南、東區糧食

管理處穀物檢驗課負責。不過由於進口稻米在市面上

販售,過去毫無先例,因此農委會各區糧食管理處也

尚未針對市售的進口稻米進行抽檢。

三、根據「市售食米抽檢作業要點」第四點的規定,市售

稻米的檢驗工作可分為「定期抽檢」以及「不定期抽

檢」,而抽檢工作分為「標示檢查」及「品質檢

查」。而目前有少數進口米糧商,在進口米當中摻雜

台灣本地米,以貼近台灣消費者口味,從中牟取暴

利,另外進口米船運來台,必須加入防腐劑,以保持

其不受蟲害,若每日食用所造成的影響,恐有疑慮。

因此在進口米即將於明年大舉進口之時,本席認為,

農委會應於三個月內針對進口米進行全面性的專案檢

驗,將標示不實或品質不合格,依糧食管理法的規定

執行相關處罰,以健全國內稻米市場,保障消費者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