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人頭經銷商
刊載者:鄭朝明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18
案由: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鑒於公益彩券發行的目的本是
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亦創造了弱勢團體的就業機會,為
其帶來穩定的生計來源,如今在公益彩券發行的前後,皆
有發生人頭經銷商的傳聞,對此一情況的一再發生,卻未
見政府相關單位提出一個有效的解決辦法,爰此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十六條指
出「申請為乙類經銷商之申請人,如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及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單親家庭,
應為優先遴選對象。」本是提供就業機會給弱勢團體的一
番美意,卻惹來黑道份子的涉入,使公益彩券的實質意義
大打折扣。
二、另外,第三十三條則指出「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
出借予他人使用」,但販售或出租此經銷證卻大有人在,
一張以抽籤方式獲得的經銷證,竟會創造出這麼多的「附
加價值」。因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應研擬對策來杜絕此
弊端。
三、在公益彩券發行後,全台可以說是刮起一陣樂透風,
經銷商所賺取的龐大金額,使投注站和經銷證為不肖人士
所覬覦及用非法手段從中獲取暴潤。然而,不管在法律或
技術面,政府相關部門卻沒有作出因應措施來杜絕不法行
為,著時令人懷疑公益彩券的發行為一個良善的金融政
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