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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人頭經銷商 刊載者:鄭朝明委員 刊載日期:2002/03/18

案由: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鑒於公益彩券發行的目的本是

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亦創造了弱勢團體的就業機會,為

其帶來穩定的生計來源,如今在公益彩券發行的前後,皆

有發生人頭經銷商的傳聞,對此一情況的一再發生,卻未

見政府相關單位提出一個有效的解決辦法,爰此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十六條指

出「申請為乙類經銷商之申請人,如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及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單親家庭,

應為優先遴選對象。」本是提供就業機會給弱勢團體的一

番美意,卻惹來黑道份子的涉入,使公益彩券的實質意義

大打折扣。

二、另外,第三十三條則指出「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

出借予他人使用」,但販售或出租此經銷證卻大有人在,

一張以抽籤方式獲得的經銷證,竟會創造出這麼多的「附

加價值」。因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應研擬對策來杜絕此

弊端。

三、在公益彩券發行後,全台可以說是刮起一陣樂透風,

經銷商所賺取的龐大金額,使投注站和經銷證為不肖人士

所覬覦及用非法手段從中獲取暴潤。然而,不管在法律或

技術面,政府相關部門卻沒有作出因應措施來杜絕不法行

為,著時令人懷疑公益彩券的發行為一個良善的金融政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