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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收容所 刊載者:鄭朝明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2

立法委員鄭朝明 書面質詢稿

案由:本院鄭委員朝明,針對動保法通過已將近四年,政

府明文規定飼主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在寵物身上植入

晶片,以標識寵物身分,防止被棄養棄的可能性,但流浪

貓狗仍舊隨處可見,令人不禁質疑此政策的有效性,抑或

政府相關單位根本無法處理既有的流浪貓狗。同時驚聞花

蓮公立動物收容所發生管理人員失職,未執行正常餵食工

作,導致部分狗兒因斷糧而活活被餓死,動物生存權的保

障可說是形同具文,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根據動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指出,飼主飼養之動

物,飼主不得任意棄養,否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但由於罰責定的太輕了,即使為防止棄養而將

辨識晶片植入寵物身上,許多寵物仍舊擺脫不掉被拋棄的

「宿命」,試想購買一隻純種名犬可能必須花費數萬元甚

至數十萬元不等,然而拋棄牠的潛在成本(飼主若沒有被

主管單位發現遺棄的事實,便不用承擔所謂棄養成本)卻

只有在五萬元以下,其生命價值是否在被飼養的那一天

起,隨即直線下滑?

二、 花蓮公立動物收容所,因管理人員失職,使狗

兒面臨被斷糧斷水的困境。身心交瘁、飢渴難耐的狗大半

餓死、病死。沒死的也被逼上絕境,啃食同伴屍體來果

腹。而其他公立動物收容所環境惡劣、管理人員虐待動物

更是時有所聞,曾幾何時,政府每年耗費數億元於這些收

容所,已變成動物的煉獄。同時行政院農委會每年皆編列

數百萬元預算執行公立動物收容所評鑑計畫,故其對全台

公立收容所惡劣情況,可說是瞭若指掌,卻縱容地方主管

機關知法犯法,更是不可原諒。主管單位應對其失職人員

予以嚴懲,不容寬待。

三、 政府主管單位應改變將流浪動物當作廢棄物處

理之心態,動物收容所應設立於交通方便、環境優良的地

方,以提高人民前往認養的意願。動物收容所的內部管理

則是應進一步制度化,提高管理效率,同時主管單位應隨

即成立一監督機制,評鑑各動物收容所的管理情況,遇有

不法情事,則立即勒令關閉,以避免流浪動物在所內被折

磨而死的慘劇。

委員簽名:

日期: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