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鄭朝明 書面質詢稿
案由:本院鄭委員朝明,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
二項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
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非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保,須以
從事農業工作為要件」,因此只要有從事農業工作之事
實,即能申請加入農保,但日前地方農會認定患有重度障
礙之被保險人根本無農作能力,因此原本患有重度障礙而
取得農保資格者,應將其資格取消,據此,被保險人所領
取的保險給付必須繳回投保單位,本席就是否應追繳保險
給付,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暨從事農
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
法規定,「非農會會員申請參加農保,須以從事農業工作
為要件」,因此只要有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即能申請加
入農保,但日前主管單位認定患有重度殘障之被保險人根
本無農作能力,因此其農保資格應自始無效,而被保險人
所領取的保險給付理應依法追繳。
二、 患有重度障礙與擁有農作能力本就自相矛盾,
地方農會當初在審查其農保資格的同時,並無認定患有重
度殘障者無農作能力,因此給予其農保資格,此乃資格審
查過程中之一行政疏失,如今藉由調查結果,認定患有重
度殘障者事實上無農作能力,因而依法行政將其資格取
消,但若追繳這些患有重度殘障者過去所領取的保險給
付,則違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而損及人民的權
益,故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處分時,應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
處分有效存續之利益,進而無論在制定法規或適用法規均
不得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三、 投保單位理應在面對欲加入農保之患有重度障
礙者,應就有無從事農事之能力來給予資格,而非以是否
患有重度殘障來作為標準,同時經由調查證實,過去擁有
農保資格而患有重度障礙者,現今確實無從事農事之能
力,投保單位依法行政將其農保資格取消,但不宜追繳其
過去所領取之保險給付,而導致人民權益上的受損。
委員簽名:
日期: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