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鄭朝明 書面質詢稿
案由:本院鄭委員朝明,針對衛生署欲修法規定,醫師必
須負起無過失舉證責任,雖然有利於病人對醫院及醫師的
求償,但也引起醫界的一陣譁然,其普遍認為這將引起醫
療濫訟,同時醫師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採取防禦性醫
療措施的可能性恐將大大提高,而使掙扎於生死關頭的病
患將無法於第一時間取得最適當的醫療,病患權益亦在無
形中受損,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一般而言,當原告提出告訴時,均需自行舉證
被告侵害其權利的事實,以避免濫訟。在醫療糾紛案件
中,病患若要向醫師提出告訴,也要自行蒐證,然而醫療
行為本是屬於專業知識,因此即使病家到處蒐集猶如「天
書」的病例資料,但由於看不懂,又如何能在法院指證醫
師的醫療疏失。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法官便可對舉證
責任的分配予以斟酌調整,所以醫師負有舉證責任是有其
需要性,而病患也不再受限舉證困難的限制,求償成功的
可能性大為提高。
二、 然而,一旦由醫師負起無過失舉證責任,將引
發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行為,例如只選擇容易醫治的病
患,而枉顧病重的病患,或者為因應隨時可能發生的訴
訟,所以花費巨額保險金來投保,而所謂羊毛出在羊身
上,這方面成本必會轉嫁至病患身上,如此一來,病患未
獲其利,恐先蒙其害。同時此法的推行,將有違無罪推定
原則,在未經公開審判,醫師即有被認定有罪之嫌,這對
許多優秀醫師而言,無異是一種醫療信心的打擊,其懸壺
濟世的熱情也必定不如以往。
三、 法官同情弱者的心態是可以理解的,由醫師負
起舉證責任,或許能使那些因醫療疏失導致身心嚴重受創
的病患及家屬而言,藉由公權力的伸張,得到應得的賠
償,但此法的推行是否真的能維護到大部分病患的權益
呢?這是令人質疑的。本席認為是否修法將舉證責任歸諸
於醫師,仍有待考量,只是基於維護受害病患及家屬的權
益知前提下,法官仍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七條但
書,視實際情況對舉證責任之調配,有一定的裁量權,醫
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實不宜硬性規定,以避免造成醫師與病
患間的對立。
四、 此外,由於醫療行為乃屬專業知識,法官在此
方面的知識恐嫌不足,為求事實真相,維護病患權益,法
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應立即成立一第三者機
制,由部分專業醫師、官方人員及其他民間人士所組成,
在審判過程中提供法官相關意見,以求毋枉毋縱。事實
上,長久以來,醫療糾紛都是各說各話,即使法院判決,
也難以令雙方滿意。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除了在法院的個
案中逐漸形成一套穩定的標準外,醫病之間應多一些關懷
與溝通,少一些對立,方能徹底減少醫療糾紛案件的發
生。
委員簽名:
日期: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