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鄭朝明 書面質詢稿
案由:本院鄭委員朝明,針對日前達悟族與雅美族認為核
廢料不僅威脅族人的性命,同時破壞當地的環境生態,因
此前往蘭嶼核廢料儲存場抗議,要求政府將核廢料撤出蘭
嶼,但由於撤出核廢料並非一朝一夕便可完成,所以為了
兼顧蘭嶼人的生存保障與核廢料的適當安置,政府相關單
位應該積極研擬一解決辦法來解決這個由來已久的問題,
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一直以來,蘭嶼核廢料儲存場被蘭嶼達悟族及
雅美族視為島上最大威脅,甚至是「惡魔」的化身,根據
官方資料顯示,核廢料從民國七十一年開始存放後,蘭嶼
人民已歷經過七次的抗爭,足見蘭嶼人反核的決心與毅
力,然而,由於國際條約明文規定指出,任何一個國家所
製造出的核廢料不得運往他國儲存,必須在境內自行解
決,雖然我國曾經與俄羅斯接洽存放核廢料場地的相關事
宜,但也因為引起國際人士的密切關注而不了了之。基於
上述,目前國際情況並不容許我國製造的核廢料運往他國
儲存,而國內儲存場地的規劃事宜也一直無法順利推展,
因此就現實狀況而言,存放於蘭嶼的核廢料一時半刻還無
法撤出。
二、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者間的衝突與矛盾一
直是發展中國家最深層的痛處。台灣從八O年代至今,種
種污染接踵而至,核四停建案甚至引爆朝野對立,在在顯
示政府必須立即在經濟與環保中尋求一個最適當的平衡
點,否則存放於蘭嶼的核廢料勢必又將在台灣社會投下一
顆未爆彈,隨時都有可能引爆離島居民因「二等公民」身
分而對本島居民及政府產生敵對,形成「族群對立」的景
象,情況若演進至此,相信並非你我所樂見。
三、 本席建議:為有效保障蘭嶼人民的生存權,政
府可在花蓮、台東一帶,詳細規劃一國有土地,鼓勵蘭嶼
人民遷移至此,同時為確保蘭嶼人民遷移至此後,能保障
其生活無虞,政府應就當地的產業分布狀況,給予最適當
的就業輔導,以求人民能獲得一份穩定之工作。
四、 由於蘭嶼島上以原住民為主要人口,因此島上
存有不少原住民部落所遺留下來的文化古蹟,政府應將儲
存核廢料的補償金,致力於古蹟的維修與保存,例如:成
立博物館、紀念館,使原住民文化得以延續下去,而不再
讓原住民覺得自己的文化遭受到不平等待遇,擴大國內族
群的隔閡。
委員簽名:
日期: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