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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開放基層公務員及警務人員赴大陸觀光」質詢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12

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九條,以及「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相關條文規定,排除公務員及警務人員赴大陸地區觀

光之權利,除了有違反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遷徙自由之

虞,更與現狀相背悖,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政府屢屢以「涉及國家安全」、「防範機密外洩」等理

由,漠視基層公務員及警務人員赴大陸觀光之權益,對於

日前獲得國際人權獎的陳水扁總統以及號稱「人權立國」

的政府而言,無異是一大諷刺。為兼顧國家安全與基層公

務員及警務人員自由遷徙之基本人權,建請行政院立刻修

訂相關行政命令,開放業務不涉及國家安全之薦任職等以

下公務員以及警監職務以下警務人員赴大陸觀光的限制,

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查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

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

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

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又現行「臺灣地區人

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在大陸地

區有三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者,除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

者、中央各機關所派駐外人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

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人員之外,得申請進入大陸

地區探親。至於觀光旅遊方面,一般民眾可向入出境管理

局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公務員部分則仍予以禁止。

二、近年兩岸人民交流日趨活絡,根據行政院陸委會公布

之資料顯示,二○○二年台灣地區民眾赴大陸旅遊人數達

三百四十七萬八千五百三十人次,自一九八八年開放國人

赴大陸旅遊至二○○二年底,累積已達二千七百二十八萬

四百五十八人次赴大陸旅遊,足見大陸與台灣距離近,又

屬同文同種,早已成為國人最熱門之旅遊地區。

三、國人長期受中華文化薰陶,對於大陸山河、文物景緻

均有一定之認識與涵養。所謂「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許多公務員都希望能一覽神州風貌,以印證書本所學。由

於兩岸對峙情勢仍未解除,為保障國家安全,對於身負國

家安全或職務機密之公務員,固然有限制其赴大陸觀光之

必要。然而,對於許多未接觸國家安全或職務機密的公務

員,政府斷然限制其赴大陸觀光旅遊,實為不合情理之

舉,更不符合社會之期待。

四、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揭櫫「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

由」,乃對全體國民之基本人權之保障。然而,公務員基

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其相對於國家主體的政府之間,

負擔著極高之義務性,有關其權益事項,通常視為行政部

門之裁量範疇。惟自解嚴之後,特別權力關係鬆綁,政府

對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重視相對提高,基此信念,政府有

必要檢討對於公務員過度管制之相關法令,以落實憲法保

障人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