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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菸害防治政策疏失」提書面質詢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24

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我國「菸害防制」政策中諸多疏失,

其中包括有禁菸限制、緊縮菸品廣告與行銷通路以及限制

附送贈品等的法令規範之缺失,政府相關單位卻未能即時

提出有效之防範政策或相關修法對策,致使吸菸年齡層不

斷下降、婦女吸煙比率上昇,嚴重影響國民身心健康,並

加重全民健保負擔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菸品作為一種消費財貨,其本身蘊涵著利潤極為龐大

的商業生機,而這也說明了何以在諸多嚴格的法令規範底

下,菸商總還是竭盡心思地想要攫取這塊大餅,連帶地,

之於菸品消費行為的考察,像是吸煙人口的年輕化以及女

性化等等,多少也驗證了菸商成功的商業行銷廣告。

二、從市場供需的界面來看,對於業者來說,「香煙」等

同於一大筆生意和利潤生機的代名詞,就此而言,包括贊

助社團活動在內的公益行銷,理應著眼於商業目的考量,

而非是過於凸顯其公益的道德性指稱。

三、若從個別的消費層面來看,即便吸煙本身隱涵著吸煙

者個別性的主觀解讀,像是新鮮好奇、解除煩悶、提供靈

感以及作為老菸槍的一種生活方式,但是,吸煙行為並不

具足成為一種個體的理性選擇,也就是說,消費者並不是

在充分瞭解吸煙對於人體可能戕害的資訊對稱底下,逕行

一種理性思考下的消費抉擇,這使得檢視吸煙行為自然是

要跳脫個體層次,而是直指這些個別行為加總之後所蘊育

的集體意涵,像是因為吸煙所招致與身體疾病、勞動產

能、醫療支出和健保資源等等的外部成本問題。

四、從個別的消費行為來看,之所以要對菸品進行若干的

市場干預與他律的管制規範,實乃是因為:「吸煙」行為

並非是用以作為維繫生命一項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必要品,

相對地,在有計劃的商品行銷謀略之下,反而會因為吸煙

行為而招致某些原本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人身戕害,就此

而言,所謂菸品上的警告圖示和各種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

設限,其目的僅是在於將可能的傷害降至某種程度,畢

竟,從流行病學的觀點來看,吸煙行為的開始便是會與身

體的違和以及後續的醫療支出,有其密不可分的高度關聯

性;連帶地,如果是放大個體層次的思維角度,那麼,癮

君子的個別行為卻也隱涵著二手煙對於無辜受害者所造成

更大的傷害,這亦顯示出一個重點:吸煙行為當不僅於個

別性的行為表徵,個體恣意進行消費自由選擇權的同時,

隱涵著對於他人以及整體社會的不公義!

五、有關菸害防制法的修正本身充斥著多重性的愛僧情

結,這其中包括有菸商業者所覬覦的「生機與生財」、消

費者所追求的「生趣與生命」以及社會利益所極待悍衛的

「生存與生機」等等的拉鋸拔河,然而,不論最終政治性

的妥協結果為何,政府考量判準的標準應該是:菸品的購

買以及吸煙的消費行為是否足以引領我們這個社會朝向更

為良善的變遷邁進。就此而言,各種的防範、限制措施都

應該被視為一種必要之惡的權宜手段,誠然,禁止吸煙以

及嚴禁賭博,在還是提供作為我們教導子女的一種普世價

值的同時,對於菸品各種的他律規範,我們希望政府能支

持較為先進的法令規範,為全民的健康善盡把關人的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