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行政院核定中文譯音採通用拼音,並
限定只有使用通用拼音的地方政府,才能優先獲得經費補
助與獎勵措施一事至表反對。對於行政院公然違反憲法
「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中央法規標
準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之規
定,並且牴觸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為差別待遇」、「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
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之條
文,除了建請監察院依法調查外,亦期盼行政院能迅速修
正此錯誤之決定,讓全國各地民眾都能獲得政府公平之照
顧與補助。為此,特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施政必當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所謂「依法」即是憲法與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
二款明文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
之。」中央政府行政院對地方政府之「經費補助與獎勵措
施」,其直接受益對象當然為其地方之人民,即直接影響
其補助與獎勵地方人民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因此,行政院
於決定對地方政府提供經費補助與獎勵措施,自「應以法
律定之」,而非任憑行政院以「行政命令」為之。
二、有關通用拼音之採行,既未經立法程序且得由各縣市
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跟進,行政院自應尊重地方政府之
自主決定權,不應採取未具法律依據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措施」,以威脅或利誘地方政府遵循。此舉明顯已公然違
背「依法行政」之義務,而成為「違法行政」之濫權。
三、行政院決定對於未採行通用拼音之縣市地方政府不給
予相關經費補助,此舉造成採用不同拼音法之縣市無法獲
得補助與獎勵,不但直接影響地方人民之權益至鉅,更將
嚴重違背憲法第七條所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之憲法保障。因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任何
法律規定,人民得因其所居住地方的政府是否採行通用拼
音,而有行政院補助與獎勵之差別待遇。果如容許行政院
能以此方式為施政,將出現猶如「專制獨斷」之行政,任
憑以「行政命令」決定人民之權益,無異於置立法院之法
律為無物。
四、此外,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院既然認定各地
方政府可自由選擇所適用的拼音方式,則對於採取漢語拼
音之縣市政府不予路標補助款,即屬出爾反爾,無正當理
由,而作之差別待遇,自非適法。
五、再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行政處分之
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院對路標之補助,不應牽扯上漢
語或通用拼音的問題,而應就事論事,只要地方政府設有
路標,就應補助,不管該路標係採漢語拼音,抑或通用拼
音,皆應一視同仁。如今行政院卻為貫徹其意識形態,對
於採取漢語拼音的縣市政府不予路標之補助,顯然將兩者
之間,作了不當的連結,於法顯然不合,並且是不當之示
範。
六、對於行政院採行通用拼音是否妥當適宜,各方看法或
容有所差異,然行政院為「鼓勵」縣市政府採行通用拼音
之「補助與獎勵」措施顯然是違憲、違憲之舉。對此,除
了建請監察院依法調查外,更期盼行政院審慎為之、迅速
修正此錯誤之決定,恪遵憲法與法律相關規定,公平對待
各縣市政府及民眾,勵行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最高原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