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行政院有意擴大政務官範圍,使政策
襄贊人員納入政務職位,亦即政府得進用不具考試任用資
格的民間專業人員擔任政府高級行政主管職務一事深表反
對,此種人力運用措施雖係參考外國作法,但任何改革的
背後,必有其深層的動機與目的,其主要著眼似在藉由制
度的變革,為執政者開拓引進與其意識形態與理念相同、
但未具考試任用資格人員,進入政府機關服務的管道,以
逐漸取代目前高階的常任文官。然而,我國與外國文官體
系發展背景不同,政治文化亦有差異,此種將政策襄贊人
員納入政務職位的做法不僅與我國憲法考試用人原則違
背,且將影響常任文官的穩定與發展,走向政治分贓制
度,對多年建立的公開、公平考選制度,無疑是一大戕
害。為免國家文官制度遭受破壞,進而影響國家長遠發
展,建請行政院切勿採行此種破壞文官制度完整性的錯誤
政策,以維護政府用人公開、公平及社會正義的要求。爰
此,特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
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
用。」而考試取才之目的,亦在使憲法所規定「人民有應
考試、服公職之權」獲得保障,使全國國民無分黨派、宗
教、種族等能依公開、公平之競爭方式,獲得服公職的權
利,並藉考試方式,公平鑑別與選拔人才,其消極作用則
在防止濫用私人,使朝無倖進,野無怨言。多年來此種公
開競爭考試制度其公平性與可信度已普獲社會大眾與青年
學子所肯定,亦為平民百姓進入政府機關任職的主要途
徑,尤其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任用人員,毋須依恃任何黨
派或有力人士而能服任公職,自能秉持其公正立場依法行
政,復依現行文官法制規定,對於才能優異、績效卓著的
人員,均有機會歷練升遷至最高級文官,對於常任文官的
穩定及發展與工作士氣的激勵,均有正面效果。
二、至於維持文官體系多元與彈性問題,在維護憲法考試
用人前提下,實已開闢多元管道並具充分彈性、如高科技
及特殊專業人才,可不受考試資格限制聘用具有醫事執業
資格人員,均得在公立醫療機構及政府機關中擔任醫事職
務;至於文化藝術專業人才,亦可循教育人員方式聘任,
且考試院已擬妥聘任人員條例草案送請立法機關審議,使
循公開競爭考試難以羅致之人才得採聘任方式進用,近二
年來復增置若干政務職位與機要人員,就整體文官法制觀
察,現行制度較三年前,甚至更為開放多元且具彈性,但
均掌握一項原則,即循公開競爭考試難以延攬之人才,始
得不受考試任用資格之限制,並以不影響常任文官之穩定
及發展為原則。
三、民國八十二年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正草案時,當時的立法委員陳水扁先生亦代表十六位民
進黨籍立法委員提案廢除甲等特考。陳委員曾發言指出:
「甲等特考嚴重破壞文官升遷管道,對中低級常任文官造
成嚴重打擊。對於高級文官的人才來源管道應以考績升等
為主要而且惟一的來源。」按甲等特考對象以具有博、碩
士學位及相當工作經驗、並須有性質相近之專門著作、復
經口試及格始能通過甲等特考,當時陳委員已指出「嚴重
破壞文官升遷管道,對中低級常任文官造成嚴重打擊。」
其維護文官公開、公平考試制度,主張高級文官應以內升
為惟一管道之發言,可謂鏗鏘有力。茲甲特考已廢除多
年,總統主持之政府改造委員會何以能同意以多元化、彈
性化理由將機關中之高級參贊職位及高級行政主管職位進
用不具考試資格之人員,此項決定顯與陳總統當時之主張
大相逕庭,自然要引起社會的質疑。
四、一八二九年美國傑克遜總統在致國會咨文中強調:
「我不得不深信公務員任職日久,貽害甚大,雖以他們的
豐富經驗有益於政府的工作,實則得不償失。」而主張
「官職輪換」,於是官吏隨政黨選舉勝敗而進退,形成所
謂「分贓制度」。前立法委員,張金鑑教授即指出分贓制
度之弊害,造成官箴不修,行政道德日趨敗壞;任用非
人,行政效率日漸低落;政黨相互傾軋、明爭暗鬥、致政
潮迭起,造成政治不安定。此次改造委員會所提三項人力
運用彈性措施,雖非美國早期分贓制度,但深層目的既在
開拓引進用不具考試任用資格人員之管道,且以重要高級
主管與參贊職位為對象,則難免引進私人或意識鮮明之人
員,日久勢將走上分贓制度,正如日前輿論指出:「讓執
政黨有更大空間任用自己的人到政府機關擔任高官,政治
酬庸大餅做大,不受文官體制考試資格的嚴格限制。」此
乃社會大眾不得不憂慮者,或謂人員之遴選將透過一個由
各方組成的甄選委員會為之,但觀之近日報載臺灣菸酒公
司董事長甄選案之情形,難免令人懷疑能雀屏中選者,仍
是執政者口袋人選,甄選委員會乃扮演完成法定程度之白
手套而已。
五、穩定的文官體系,乃社會安定的中堅力量,而文官免
受黨派輪替的影響、堅守行政中立,依法推動政務,亦為
政治安定的首要基石,我國文官制度,遵循憲法考試用人
原則,公開公平延攬人才,已為國人所共信,且進用未具
考試任用資格人員,亦違背陳總統先前所指出:「破壞正
常文官升遷管道,對中低級常任文官士氣之打擊,文官體
系之健全更為嚴重。」之主張。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
升遷等之法制事項,考試委員並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
律獨立行使職權。我國常任文官法制,雖難謂盡善盡美,
但已逐漸完備,深信主掌考銓大政者必能懍於憲法所賦予
之重責大任,不因黨派意識而輕易變動國家文官法制,使
民主政治能在穩定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