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行政院研擬訂定「管制高科技人才赴
大陸任職辦法」,嚴重侵犯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衝
擊兩岸高科技人才合作與交流、妨礙企業全球化之佈局,
期期以為不可。為保障人民工作自由、倡導兩岸高科技人
才合作與交流、利便台灣企業全球化布局,特建請行政院
立刻打消「限制高科技人才赴大陸任職」之規劃,並引進
各國高科技人才與技術,加速台灣產業轉型與升級,特提
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正研擬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授權,
訂定行政命令,管制高科技人才赴大陸任職。此舉不但引
發高科技業者不滿,更有侵犯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保障之疑
慮。就該辦法而言,其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的
相關而制訂。該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第一項)。前項
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明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佈
之(第二項)」。由條文可知,其授權並非十分明確,至
少未清楚列出授權的目的與範圍,亦即「管制高科技人才
赴大陸任職」之行政命令,明顯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產
生牴觸之疑義。
二、主管機關於擬定相關辦法時,享有一定的裁量,但畢
竟仍不得根本逾越母法的授權;在本件中,該條係授權主
管機關提出要件,而非根本禁止之;相關要件的寬嚴,一
般而言,必須隨時空變化而決定,政府的嚴格管制的構
想,明顯有過於嚴厲而逾越授權目的與範圍之嫌。
三、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本身而言,其授權主管
機關對相關人民的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事項制頒辦法,但
所列的要件畢竟含糊,是否已違反法治主義「構成要件明
確性」原則,從而違憲,非無爭論。再就實質面而言,這
種規制是否太過嚴厲,以致於過度干涉人民的基本權利,
引起「國家安全」與「基本人權」的衝突,亦為爭議之焦
點。
四、自由與安全孰重,法學界一般係採調和說,必須針對
國家安全實質上受到的威脅加以分析,而後相應容許國家
為人民相關基本自由的限制。然而,安全難以量化,如何
評估也見仁見智!行政院若一再以國家安全為藉口,強加
限制高科技人才赴大陸工作,不但違反憲法對人民工作權
之保障,更將阻礙兩岸科技人才交流,以及台灣企業全球
化佈局的腳步,使得台灣產業轉型步伐延宕,政府不得不
謹慎考量、妥善規劃。建請行政院以廓然大公的胸懷,考
量產業前景以及民眾福祉,放棄偏狹的意識型態,讓台灣
高科技人才在大陸拓展命脈,同時加速引進各國高科技人
才與技術,開創台灣經濟的第二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