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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質詢--「管制高科技人才赴大陸任職辦法」缺失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9

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行政院研擬訂定「管制高科技人才赴

大陸任職辦法」,嚴重侵犯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衝

擊兩岸高科技人才合作與交流、妨礙企業全球化之佈局,

期期以為不可。為保障人民工作自由、倡導兩岸高科技人

才合作與交流、利便台灣企業全球化布局,特建請行政院

立刻打消「限制高科技人才赴大陸任職」之規劃,並引進

各國高科技人才與技術,加速台灣產業轉型與升級,特提

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正研擬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授權,

訂定行政命令,管制高科技人才赴大陸任職。此舉不但引

發高科技業者不滿,更有侵犯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保障之疑

慮。就該辦法而言,其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的

相關而制訂。該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第一項)。前項

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明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佈

之(第二項)」。由條文可知,其授權並非十分明確,至

少未清楚列出授權的目的與範圍,亦即「管制高科技人才

赴大陸任職」之行政命令,明顯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產

生牴觸之疑義。

二、主管機關於擬定相關辦法時,享有一定的裁量,但畢

竟仍不得根本逾越母法的授權;在本件中,該條係授權主

管機關提出要件,而非根本禁止之;相關要件的寬嚴,一

般而言,必須隨時空變化而決定,政府的嚴格管制的構

想,明顯有過於嚴厲而逾越授權目的與範圍之嫌。

三、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本身而言,其授權主管

機關對相關人民的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事項制頒辦法,但

所列的要件畢竟含糊,是否已違反法治主義「構成要件明

確性」原則,從而違憲,非無爭論。再就實質面而言,這

種規制是否太過嚴厲,以致於過度干涉人民的基本權利,

引起「國家安全」與「基本人權」的衝突,亦為爭議之焦

點。

四、自由與安全孰重,法學界一般係採調和說,必須針對

國家安全實質上受到的威脅加以分析,而後相應容許國家

為人民相關基本自由的限制。然而,安全難以量化,如何

評估也見仁見智!行政院若一再以國家安全為藉口,強加

限制高科技人才赴大陸工作,不但違反憲法對人民工作權

之保障,更將阻礙兩岸科技人才交流,以及台灣企業全球

化佈局的腳步,使得台灣產業轉型步伐延宕,政府不得不

謹慎考量、妥善規劃。建請行政院以廓然大公的胸懷,考

量產業前景以及民眾福祉,放棄偏狹的意識型態,讓台灣

高科技人才在大陸拓展命脈,同時加速引進各國高科技人

才與技術,開創台灣經濟的第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