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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家公園建築相關法令對該區域農民影響」質詢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9

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現行國家公園內第三類農舍建蔽率僅

為百分之五、起造農舍之農民必須在國家公園範圍內連續

居住滿五年以上之規定,嚴重影響國家公園內農民之權

益,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研擬放寬上開規定,提高建

蔽率至百分之十,並將起造農舍之農民必須在國家公園範

圍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之規定降低至兩年,爰此,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管制規則規定,第三類使用

地上農舍建蔽率為百分之五,申請起造農舍之農民必須在

國家公園範圍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對國家公園區域內

之農民形成極大之不公與不便。

二、查依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訂農業發展條例第十

八條第五項頒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

定:「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

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

者。」上開法規業已放寬,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研擬

放寬上開規定,提高建蔽率至百分之十,並將起造農舍之

農民必須在國家公園範圍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之規定降

低至兩年,以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及國家公園內民眾之期

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