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家公園建築相關法令對該區域農民影響」質詢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19
本院穆委員閩珠針對現行國家公園內第三類農舍建蔽率僅
為百分之五、起造農舍之農民必須在國家公園範圍內連續
居住滿五年以上之規定,嚴重影響國家公園內農民之權
益,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研擬放寬上開規定,提高建
蔽率至百分之十,並將起造農舍之農民必須在國家公園範
圍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之規定降低至兩年,爰此,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管制規則規定,第三類使用
地上農舍建蔽率為百分之五,申請起造農舍之農民必須在
國家公園範圍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對國家公園區域內
之農民形成極大之不公與不便。
二、查依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訂農業發展條例第十
八條第五項頒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
定:「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
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
者。」上開法規業已放寬,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研擬
放寬上開規定,提高建蔽率至百分之十,並將起造農舍之
農民必須在國家公園範圍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之規定降
低至兩年,以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及國家公園內民眾之期
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