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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員會書面質詢--如何打擊塑膠貨幣犯罪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20

一、金融卡盜領 過程還原 暴露危機處理欠缺經驗

這次金融卡盜領事件引發軒然大波,甚至引發存戶信心危

機,台灣銀行成為各方箭靶。但究竟台銀較其他同業,是

否確有嚴重疏失?還是台銀只是金融安全問題的引爆點?

回溯到10日當晚,還原整個事件及決策過程,應有助

釐清銀行的缺失及責任的歸屬。

釐清銀行責任歸屬

10月10日晚間近11時,台灣銀行台南地區分行接獲民

眾反映,存款遭盜領,地方記者群聚在台銀台南分行外,

場面一片紛亂。南部分行立刻依緊急通報程序,向資訊室

的連線管理科通報,台銀資訊室主管也接到同事的警示電

話。

同時間,台灣銀行總經理李勝彥接到台南立委錢林慧

君的電話,她希望台銀趕快停止全國性ATM(自動櫃員

機)提款,避免盜領集團繼續造成更多損失。

究竟該不該全面停機?

台銀資訊室人員根據經驗研判,跨交易日的時段特別

是盜領集團的犯案黃金時段,因為從晚間11時多到12時

多,歹徒就可以盜領兩個交易日的金額上限,也就是20萬

元。所以先停機到12時,此時提領現金的民眾少,又能有

效降低歹徒盜領金額,建議應該停機。

資訊室此時已開始比對遭盜領的存戶資料,接著是決

定該何時復機。台銀表示,當時曾討論是否在12時多以後

就復機,但是確定影響範圍需要一段時間比對資料,在資

料比對確定前復機,擔心偽卡集團會繼續盜領,因此台銀

經內部討論後,決定深夜時段暫不復機。

資訊室與地方同仁緊急交換意見後,發現高雄、新竹

也有存戶存款疑遭盜領。10日深夜,南部現場的狀況不斷

靠電話回報到台北。半小時之後,台銀上下、跨部室、跨

縣市兩條通報線交會,資訊室便稟報已在11時30分先緊急

暫停ATM交易,請示相關主管後續處理。

李勝彥在接獲立委電話後,也立刻聯絡副總與消金

部、資訊室同仁,交換意見。

李勝彥說,當時台銀的決策是:儘速恢復ATM功能,

但傳言卻指出台銀要暫停ATM三天。李勝彥說,台銀從來

沒有計劃要停機三天,可能是有記者半夜問他:「問題要

多久才能解決?」他當時回答:「應該要兩、三天吧。」

配套措施未見落實

李勝彥說,台銀當然考慮過對其他客戶可能造成不

便,當晚也曾擬具配套措施,要在隔天一早,開放部分分

行上班,提供現鈔讓有現金需求的民眾,以存摺方式提

領。但這個計畫因金庫保全設定無法配合而作罷。不過,

不少銀行高層都對台銀的處置感到不可思議,一位主管

說:「這種事情又不是第一次,銀行先賠錢就是了,怎麼

會弄到全面停止提款?」

總算,資訊室在11日早上8時完成初步比對,依前一

天晚上的資料顯示,盜領範圍僅限台南地區。台銀此時並

接獲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張明道指示,要求台銀儘快恢復

金融卡提款。台銀於是從11日下午3時起,恢復台南地區

以外的提款。

12日下午,從英國返國的金融局長曾國烈立即打電話

給李勝彥,詢問為何全面停卡。財政部方面當時對台銀處

置相當不悅,責難李勝彥為何只顧銀行權益,未考慮到消

費者權益。

並未考量存戶權益

財政部並要求台銀,從12日下午4時起,全面恢復提

款。下午5時,財政部召開記者會說明處理情況,並要台

銀消金部經理呂得福透過媒體向消費者鞠躬致歉。

事後台銀危機處理也不當,不但數字跟財政部講的不

一樣,財政部都強調存款戶「百分之百保障了」,還有訊

息指出台銀說「限於9日下午5時以後」被盜領者才能賠。

最後財政部乾脆要台銀不要再講了。

台銀的危機處理能力有沒有問題?決策過程有無疏

失?從整個過程來看,台銀因為在第一時間內無法研判金

融卡遭盜領的影響層面,因而做了全面停卡的決定,偏偏

又適逢三天連續假期,民眾只能靠ATM提款,終於引爆民

眾的不滿。事後台銀對理賠的說法也與財政部要求不符,

台銀在危機處理上顯然欠缺經驗,且未切身考量存戶權

益。

二、政府與銀行風險控管機制不夠嚴謹 助長犯罪 管理有

大洞 存戶要小心

民國八十九年台灣即爆發第一宗金融卡側錄遭盜領案

件,當時受害被害人就有百人以上,損失金額達五、六百

萬元,如今事隔三年,同樣的事件又再度發生,且受害人

數及金額都呈倍數成長,這顯示政府及銀行對金融犯罪過

於輕忽,風險控管機制不夠嚴謹,當然,銀行老大心態更

是助長不法分子繼續犯罪的動力,銀行不願正視問題的發

生,而只會掩蓋事實,不僅害了客戶,也賠上自己的商

譽。

其實在台銀發生金融卡遭盜領案之前,就曾發生過利

用假提款機側錄金融卡事件,之後更發生過台灣企銀金融

卡客戶存款被盜領一空的事件當時的受害存戶,只能自求

多福,自行舉證,向銀行申請賠償,並沒有像這次主管機

關財政部挺身而出,直接發號司令強制銀行必須賠償客戶

的損失。

其實剛開始財政部還是有點鴕鳥心態,十月十日就傳

出盜領事件,財政部卻遲至十月十二日才召開記者會說

明,顯示原本財政部及銀行可能認為這只是局部事件,在

發現雪球愈滾愈大,才知事態的嚴重性,不得不出來說

明,再加上發生在台銀,台銀又是國內銀行的龍頭老大,

也是官股銀行,台銀董事長陳木在又曾擔任財政部次長,

台銀總經理李勝彥也曾是中央銀行業務局長,使得財政部

及台銀在處理這事件上不得不更加謹慎。

當然,財政部事情發生即跳出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但這絕不是﹁賠錢了事﹂就能解決問題,同樣的事情會一

再發生,顯示整個金融交易環境已出了問題,主管機關財

政部及銀行都脫不了責任,財政部未做到確實督導銀行的

責任,財政部官員也坦言,本來就有一套銀行自動櫃員機

(ATM)管理規範,只是銀行有沒有確實去遵守,才讓

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除此之外,銀行也脫不了責任,銀行只想從消費者身

上獲利,廣設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但對於自動櫃員機

的管理卻未加重視,對於不利銀行的事件,只想掩蓋,維

護自己的商譽,卻從未關心過民眾的權益。

雖然目前看來在檢調、銀行及財政部的全力配合下,

這次金融卡盜刷案件似乎已逐漸明朗化,受害存戶也在財

政部保證下,獲利應有的保障,但仍希望財政部、銀行能

記取教訓,財政部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要求銀行落實風

險管理機制,對管理不善、監控不周而履履發生盜等問題

之銀行,要加重處罰。

此外,如何加強銀行ATM的管理也很重要,據統

計,截至今年八月底全省自動提款機(ATM)台數達一

萬八千五百四十台,金融卡發行張數九千四百三十四萬八

千張,流通張數也有六千二百八十萬六千張。

由於ATM設置遍及各地,成為不法分子犯罪溫床,

因此,加強巡邏,定期檢視是否被裝錄影機器等,同時,

面對日新月異的高科技犯罪手法,銀行應研發新的安全交

易機制。

三、盜領手法翻新 人頭帳戶氾濫警署擬修法規定開戶者

留下指紋及照片供辨識 法界建議加重罰則

日前爆發金融卡遭盜領案,民眾存款莫名被盜領,導

致眾多存款戶人心惶惶,但事實上,類似刑案並非頭一

遭,近一年內國內至少就發生過三起。如何防範不斷推陳

出新的新興犯罪手法,除刑責面外,治安單位、金融卡用

戶、銀行業者都有責任。

科技一日千里,在電子及網路業蓬勃發展下,歹徒往

往能夠輕鬆竊取銀行客戶存款,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刑事

局即偵破一起與這次金融卡盜領案犯罪手法如出一轍的盜

領案;今年二月間,台北市大安警分局也查獲一起相同手

法的盜領案,當時警方逮捕三名涉案嫌犯,而這三名嫌犯

也就是這次台銀盜領案的犯罪核心分子。

依警方破獲的類似案例顯示,歹徒做案手法相當新

穎,事前在鎖定之需刷卡進入之自動提款機大門上之刷卡

機內安裝側錄機,並在門上張貼﹁將磁條向下,請刷卡進

入﹂的告示,刻意提醒民眾要刷卡入內方能提款,藉以取

得持卡人之磁條資料內容;歹徒同時也在提款機上方或側

邊等適當角度或位置裝上改裝過的無線針孔攝影機,以利

停放在提款機附近的自小客車內同夥得以截收持卡人按下

提款密碼的畫面。而歹徒為集中蒐集資料,往往會在自動

提款機上貼上﹁故障﹂或﹁本機暫停服務﹂的告示,以讓

持卡人使用特定提款機,使取得的磁條資料與密碼更為完

整。

就金融機構而言,業者應提升風險控管能力與制度,

諸如,取消自動提款機刷卡門禁,以減少持卡人金融卡遭

側錄的機會,並改以指紋辨識系統進行金融卡風險管理;

裝置﹁自動櫃員機預警保全系統﹂,一旦發現有提款人戴

口罩或安全帽提款時,系統會要求提款人脫掉安全帽,否

則將拒絕提款;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櫃員監控中心,並在

每台自動提款機中裝設感應器或干擾器,一旦有不法集團

加裝側錄設備或針孔攝影器材時,感應器即會啟動,並同

步連線到監控中心,讓保全人員或警察在第一時間內即可

發現異常,並立即趕赴現場予以逮捕。

此外,金融業者也應加速研發防偽晶片金融卡或採封

包方式傳輸內碼,讓歹徒無法解碼,進而取得內碼,以及

運用指紋辨識系統進行金融卡風險管理等。

在警方打擊犯罪方面,有能力破案,不讓歹徒逍遙法

外,就是杜絕犯罪的最佳手段。人頭帳戶氾濫是盜領案猖

獗的主因,犯罪集團最後都是利用人頭帳戶來領取被害人

的匯款。為凍結人頭帳戶款項,警政署已指示各縣市警局

成立﹁人頭帳戶犯罪案件專責窗口﹂。

日前發生的金融卡盜領案,財金公司就是透過該警示

系統得知有人在萬泰銀行位在台中市中港路的台中分行提

領款項後,隨即報警馳往將正欲提領贓款的嫌犯周詩軒當

場逮捕。

另外,警政署擬透過內政部協調財政部修改銀行法,

以及要求各金融機構增訂開戶契約條款,規定帳戶開戶者

應留下指紋及照片,詳實審核申請者資格,以供辨識,防

止人頭帳戶泛濫。

再者,就法律面觀之,持金融卡盜領他人存款,由於

刑責不重,因此難以有效遏阻類似犯罪。不少法界人士認

為,未來可視被告具體犯罪行為,以數罪併罰的方式處

理。此外,也建議將單一犯罪的有期徒刑及加重後的有期

徒刑,提高到二十年及三十年。

至於人頭帳戶方面,法界人士各有不同看法,有人認

為,應被視為﹁共同正犯﹂。但有的人則認為,提供人頭

帳戶者須對正犯之犯罪有相當認識始得以幫助犯之規定予

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