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委員會書面質詢--軍人保持行政中立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22
近來社會變遷快速,國內政治生態環境產生極大變化,不
但民主政治改革步伐加快,政黨間之競爭日趨激烈,政黨
政治之運作,亦漸趨成型。為因應當前政治環境發展之新
趨勢,兼顧軍公教人員之基本公民權及因應軍公教人員職
務特性對其部分權利亦宜有所約束。因此,軍公教人員除
應享有憲法賦予人民之言論、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參
政等權利外,同時亦應依其所具之公務人員身分,對其行
為酌作限制,並給予相對具體之法律保障,俾使其於執行
職務時,能夠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不偏袒任何黨
派,不介入政治紛爭,以為全國人民服務。
軍職人員: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全國陸海空
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
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
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故要求軍職人員行政中立之
標準,理應高於公務人員,且基於文武分治原則,自應於
相關軍事法令中,依據憲法之規定及軍人職務特性另予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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