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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員會書面質詢--加速修定「檢察官評鑑制度」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21

一、加速修定「檢察官評鑑制度」

去年度爆發的彰化、南投三名地檢署檢察官喝花酒的

事件,以及檢察官濫權監聽與起訴,致人民權益受侵害,

部長當時說會嚴辦與檢討。但事實上,對於檢察官的品質

與操守,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要對整體檢察官

評鑑制度做出修正與改進,落實檢察官評鑑,建立民意監

督的機制,才能根本防範檢察官再發生類似案件。

(一)培訓一個檢察官,兩年要花六百萬!

要培養出一名檢察官,社會支出的成本不小。我國沿襲

日、德模式,檢察官、法官兩者的錄取都是「一試定

奪」,一同以「司法官」獲試受訓,並且在司法官訓練所

(司訓所)受訓兩年後才分發為法官或檢察官。司訓所的

主要業務就是培養司法官,每年受訓人數雖然只有約一百

到一百二十人,但是每年的總預算卻高達新台幣三億元!

換言之,兩年下來,平均每人用掉六百萬元!其中八成以

上的費用都是用在訓練這些未來的司法官身上,受訓學員

一個月薪水就有四萬多元,光是訓練的人事費一年就高達

六千萬元。扣除了訓練所的人事費用,每年有二億四千萬

元用在培養一百位司法人員身上!而受訓合格後,剛出爐

的檢察官薪水,一個月就有八萬元,還不含年終加給。

(二)沒有嚴格的檢察官淘汰制度

對全國一千名檢察官來說,在不適任的懲處上,沒有

嚴格的法源可以處分、淘汰。檢察官的職權比較主動,和

外界的互動較高、權力相對也較大,可以決定一個案子是

否起訴、羈押;而且檢察官和警察系統的密合度太高,這

就容易扯上地方派系出問題!在法官方面,對法官至少還

可以用法案的數量、裁決結果量化、評鑑好壞,但檢察官

只要躲在「偵查不公開」的大傘保護下,除了當事人,誰

也不知道哪個檢察官出問題。

(三)檢察一體界限模糊-大法官解釋第五三○號

大法官於90年作出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其中除對各

界重視的司法組織改革等議題,加以宣示與落實外;對

「檢察事務監督」與「檢察行政事務監督」也作出部分闡

釋。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檢察一體」實為整個刑事偵查

追訴體系的操作重心,也是本號解釋原先的聲請主旨,但

解釋文卻未對其意涵與界限多所敘述。

對於「檢察事務」的指揮監督權,一般通稱為「檢察

一體」,就此檢察首長可由上而下而為監督,法院組織法

第六十三條的「服從義務」,第六十四條的「職務承繼

權」與「職務移轉權」,即循此一理念而來。「檢察一

體」的監督者,係以具有檢察官身分之檢察首長為限,單

純的行政首長(如法務部長)並無介入空間。惟對「檢察

一體」的闡述不應只盡於此,其適用之範圍究如何?恐怕

才是攸關整個偵查制度運作的良窳。檢察首長的指揮監督

應以法律規定為其界限。亦即,檢察官於法律上所須遵守

的規定,檢察首長亦應一併遵循,而不得有所逾越。舉例

言之,對於案件是否須採行強制處分、是否為不起訴等,

由於刑事訴訟法已賦予檢察官一定要件的限制,檢察首長

對此應無上命下從的指揮空間。五三○號解釋文中只說明

「檢察一體」與「獨立審判」有所不同,卻未進一步指明

檢察一體的界限何在。

解釋文中另一個重點,在關於「檢察行政事務」,解

釋文指出監督者除檢察總長外,尚有法務部長。由於「檢

察行政事務」係針對人事、經費等行政事項而言,並未涉

及實體案件偵辦的進行,因此尚與「檢察一體」無涉,而

由「檢察一體」所衍生的相關限制,如以具有檢察官身分

方得直接介入檢察事務等,自無予以適用之必要。因此,

解釋文中認為法務部長有「檢察行政事務監督」之權,固

值贊同,但法務部長的介入亦應僅止於此。綜上可知,

「檢察一體」之概念有無適用,對行政首長可否介入監

督,有決定性的影響,解釋文就此雖未加以深入說明,惟

其思維邏輯與結論卻可看出大致循此而為。

大法官此號解釋對司法改革的苦心孤詣,可自解釋文

中除論及「檢察一體」之外,尚甘冒「訴外裁判」的風

險,而大篇幅地對司法組織改革等議題加以宣示,並企圖

加速其落實,可以得見。可惜對於應為解釋重心的「檢察

事務監督權」與「檢察行政事務監督權」,大法官卻只重

點式的說明結論,並且留下了相當多的補充解釋空間。就

此,對於目前因「檢察一體」界限何在所產生的諸般問

題,顯然留下了許多有待努力的空間。期盼此一問題能透

過各界的努力早獲共識,讓「檢察一體」的概念真正被體

現,不要永遠只是行政介入司法的擋箭牌,而讓司法的歸

司法,行政的歸行政,不要再有上下其手的模糊空間。而

法務部對於「檢察一體」的看法與作為為何?五三○號解

釋文對於未來在修正檢察官評鑑制度上,有何影響?

(四)儘速修正實施「檢察官評鑑辦法」等檢察官監督機

儘速發布實施「檢察官評鑑辦法」、「檢察官個案評

鑑作業要點」及「檢察官守則」,以加強檢察體系之內部

自律及外部監督。同時,從嚴調查及偵辦違反風紀案件。

各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事證明確者,

應即自動檢舉,從速偵辦,如有違失,應予懲處。情形嚴

重者,並予調離首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