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五月份即將施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委會
看法如何?
全產總之意見:當初勞委會送到行政院的草案,對於違反
規定之業者懲罰措施包括限制負責人不得出境、停止該事
業單位外勞之招募、不核准上市上櫃申請、禁止赴海外重
大投資,但最後行政院送立法院草案版本卻只有限制負責
人出境(第12條),嚴重向資方傾斜,猶如一張破了的
網,不但悖離立法保障之原意,更無法保障勞工之權益,
陳菊主委您的看法如何?未來有無後續補救措施?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
工資,有下列情
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函請
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 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
解僱勞工之總金
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
被解僱勞工之總
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
被解僱勞工之總
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 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
之總金額達新臺
幣二千萬元。
前項規定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 21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貳、外勞監護工人數不減反增,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勞
委會有無改善對策?
中國時報 財經產業 920311經建會促減少外籍監護工
周慧如/台北報導 經建會十日檢討照顧服務業推動狀
況,由於照顧服務業發展不如預期順利,去年外勞監護工
人數不減反增,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經建會建議,應再
降低外籍監護工使用比例,並對外勞監護工實施證照考
試,同時,為使照顧服務業成為「產業」,內政部、經濟
部等相關單位應研擬開放照顧產業進行公司商業登記,讓
民間業者參與經營。
照顧服務產業為挑戰二○○八國發計畫中的重點計畫,
但根據勞委會的統計,自去年七月推動以來,外籍監護工
並未減少,至年底反而增加九千九百七十五人,除此之
外,經查核,外籍監護工違法使用情形嚴重,查獲涉嫌違
法案件共計三千九百件,顯示照顧服務的市場雖在,但創
造的工作機會多有利於外籍監護工。
照顧產業執行果欠佳,經建會專任委員李高朝認為,目
前醫院與安、療養院等照顧機構可使用外勞擔任監護工,
但不能超過總額的二分之一,他主張外籍監護工比例大幅
降低。而且,本國勞工擔任監護工需要有證照,但外籍監
護工卻不需要,形成優於本勞的超國民待遇,因此李高朝
主張,外籍照護工應比照本勞,實施監護工證照制度。
經建會委員會並認為,照顧服務業之所以尚未形成「產
業」,是因目前照顧服務業多由名義上為非營利機構的
安、療養院等單位在做,民間雖有意介入市場經營,但這
個產業尚未開放商業登記,因此請內政部、衛生署宜儘早
確定服務業範圍,讓經濟部應儘速開放照顧產業商業登
記。
參、中高齡失業問題
1. 中高齡人口為主要家庭經濟負擔來源,一個中
高齡失業人口影響所至,可達4至5位家中成員。日前曾有
調查研究顯示,在國內中小學生煩惱的事情之中,居然出
現了「擔心父母親失業」一項,可見中高齡失業問題確實
對家庭影響甚鉅,甚至讓部分中小學生生活在父母親失業
的恐懼中。因此,本席不但關心小朋友的教育問題也關心
勞工的失業問題。中高齡朋友進入職場的困難度較其他年
齡層為高,故目前的就業服務體系應該建立分齡服務的觀
念。才能有效解決中高齡失業者就業問題。
本席在此提供幾點意見給主事的官員參考,以落實於政策
面﹕
一ˋ延長中高齡失業者非自願性失業給付,針對四十五歲
以上中高齡失業者給付最多可否延長為一年?(現行為6
個月)
二ˋ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建立多元化、個別化、專責化、行
動化中高齡朋友的就業服務體系。
*多元化:由職訓局配合民間團體如104人力銀行、1111
人力銀行等協助中高齡失業者謀職。
*專責化:中高齡失業人口就業較為困難,需要政府提供
更多的服務與關懷,是否在職訓局及各地就業服務中心成
立專屬輔導中高齡失業人口就業的窗口。
*個別化:考量中高齡失業者個別家庭差異給予不同之協
助。
*行動化:政府主動出擊,協助中高齡失業者找工作。
礙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的爭取可否考量由公益彩券盈餘
(例如:即將要發行的四星樂)、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
險法所收取之保險費中撥出部分使用。
三、中高齡工作權保護法未立法前,政府對「雇主僱用失
業勞工獎助辦法」中,應就中高齡朋友部分,由現行補助一
年延長補助為兩年以上。
請勞委會陳主委就政策層面回答,並以書面方式補充回答
本席之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