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一】:國家文藝基金會的未來?
國家文藝基金會已成立了六年多,目前正面臨基金孳息過
低的困境。第三屆董事會人才濟濟,想來一定可以在文建
會的大力幫助下,渡過此一難關。可是困境的來臨,也就
是認真反省的時機。我們甚至可以自其存在的價值做徹底
的思考。
國家文藝基金會是產生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在這個條例
中,取法了美國的文化獎助精神,把國家對文化、藝術界
的獎勵與補助作業,完全交給這個基金會。基金會是獨立
運作的,除了受文建會的監督外,由董事會按內部的規範
進行獎、助的作業,期望達到公平、合理,不受政治力量
影響的干擾。在學步民主的我國,又有人情關說的傳統,
採取基金會的方式來贊助藝術,可以說是相當明智的。
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這樣的法律,還要有銳意執行
此法律的政府。有兩個條件是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貫
徹立法精神的:其一,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資金;其二,
政府必須把對文化藝術的贊助真正交付基金會。事實卻不
是如此。
自第一點來看,獎助條例雖給予該基金會法律基礎,卻沒
有規定基金的來源,基金的大小要看當政者的政策。在外
國,基金的來源是由政府按年度撥款,因此把對文化藝術
的贊助與政治掛鉤。文化政策原來就是國家政策的一部
份,這樣的掛鉤是未可厚非的,可以使不同的政黨擬訂不
同的政策。我國的傳統向來認為文化應獨立於政治,在民
主制度下是不切實際的。可是我們的基金會是財團法人,
由政府捐助基金,用孳息從事補助。政府定下百億的數
字,卻不願全部負擔,要求民間募集百分之四十。這等於
出了一部份錢就置身事外。在台灣要企業出錢支持政府政
策而沒有回報,是不可能的。
自第二點看,成立基金會後,政府一直沒有放手對藝、文
界的直接贊助。不但在各部會都有藝文補助的經費,即使
文建會本身,仍然以補助為主要業務。細看文建會的預
算,很多委辦的經費,也是另一種形式的補助。近年來,
該會把一些補助費通過委辦的方式分配出去,實際上都違
犯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精神。去年該會發動的修法,就
是打算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的對基金會的授權收回自
辦。長期來看,國家文藝基金會就與任何一個民間團體一
樣,只是文建會補助業務中一個管道,不再有法律上的獨
特地位。
其實美國的國家藝術基金會是因襲了英國的藝術評議會
(Art Council)的精神。就是由政府出錢贊助藝術,政治
的影響只在撥款的多少,至於分配,則以同行評斷(Peer-
review)為原則。這就是所謂「一臂之隔」(arm-length)
的補助政策,讓政客們抓不到分配權。英、美體系的國家
大多採用此一辦法,甚至地方政府之文化、藝術補助也都
沒有評議會。
台灣的政治背景與歐陸比較接近,基本上是不反對政府干
與人民的生活方式。因此設立文化部,自上而下推行文化
發展,不會遭遇到學界或民間的抗拒。法國就是這樣一個
民主的專權國家。在北歐,民主政治的基礎受英國影響,
但因為很早就有民主社會主義的觀念,所以文化政策受社
會福利基本國策的影響,所以在文化上也傾向於自上而下
的民主化(Democratization)原則,而設立了強有力的文
化部。
設有文化部的國家仍然有設立藝術評議會者。這表示真正
的民主國家,都會考慮到政治力量介入藝術判斷的可能
性。但其作用卻未必相同。如同為北歐的挪威,文化部本
身掌握了資源分配的權力,藝術評議會則只解決少數特殊
的文化議題,如挪威文學的振興。而在丹麥,文化部僅掌
管文化政策,資源取得,及文化組織架構等基本任務,把
補助資源的分配與價值的判斷完全交由藝術評議會辦理。
在八○年代之後,歐洲各國文化政策逐漸自文化民主化走
向文化民主(Cultural democracy),承認文化的多元性,
各國因各自族群與文化組成的背景之不同,文化行政趨向
於大塊的資源分配。中央藝術評議會的功能大幅減縮,地
方政府與地方藝術評議會的功能增加。連美國的藝術基金
會,也開始把有限的資源分一些給地方了。
同一個組織,也有角色改變的可能。澳洲的藝術評議會原
是負有藝術贊助任務的,但自由黨上台後,曾把藝術評議
會的功能停止,改為純諮詢機構,其贊助功能完全歸回政
府。其目的是推行文化的多元化與私人部門的積極參與。
對外國的藝術評議會與國家藝術基金會略作討論之後,讓
我們回頭看看我們的國家文化術基金會的未來有多少可能
性。
一、 如果政府採取保守的自由派的立場,國藝會不但應
保持,而且要依當初成立的方向,加強其組織,增加其資
金,最好改採年度預算的方式。文建會不再從事補助藝術
的業務,而以政策之擬定,文化經費之取得,文化機構之
管理為主。同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不應修改,以維持國藝
會的獨持地位。
二、 如果政府採取開明的自由派立場,國藝會的作業範
圍應略加修改,其原有的組織可適度縮減,把工作限於非
政策性的獎助業務上。比如純以美學水準為判斷準繩的藝
術贊助,把政策性的獎助,如地區文化發展等業務回歸行
政部門。
三、 如果政府的文化政策趨於社會福利化;甚至強調國
家認同,文化藝術的補助就不可避免的與政治掛鉤。國藝
會的基金應該撤銷,即使保持國藝會的組織,也可以大幅
減縮其組織,把作業限定在某些特定項目,或作為文建會
的諮議機構,不負責分配資源。
現在已經到了應該釐清國藝會的角色的時候了。以今天的
政治氣氛來看,希望政府堅守美國式藝術基金會的方式已
殊無可能,立法院也不可能接受。可是以有限的生息來擔
當廣大的獎助任務,如何成事?國藝會應該在第二種可能
性安頓自己的角色,並嘗試與文建會的直接補助分工。否
則只有走上第三條路了。
【主題二】:尊重專業 為公立博物館定位
我國的公立博物館,除故宮博物院之外,在體制上沒有根
本的問題。它們因所屬政府的層級分為國立、省市立、縣
市立等,是教育行政主管所屬的業務單位。最近幾年來,
文化界對於博物館的定位提出討論,主要因為文化機構之
運作感受到公務機關之不便而提出的。
目前的定位,博物館是公務機關。如國立博物館是教育部
屬機關,是行政院的三級機關。因此受一切公務機關的約
束。在過去,博物館等文化機構之首長,一定要簡任的公
務員,不但很難找到適任的首長,而且以純公務管理的方
式領導文化機構的首長,對於工作的推行產生很大的障
礙。也就是普遍的有「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產生。
一、公務制度與學術機構相矛盾
問題的癥結是,博物館的專業並不是公務。它的任務在傳
統上分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四項。其中收藏與研究是
純學者的工作,展示與教育是設計師與教師的工作。這些
任務基本上都要在館內完成,並不涉及眾人之事的管理。
在運作上,公務機構的制度與學術與教育機構的矛盾是很
顯然的。
在早年,問題並沒有突顯,是因為國內的博物館的作業稱
不上博物館,它們只是文物保管機構。因為它們既沒有收
藏與研究作業,也沒有展示與教育作業。充其量用玻璃櫃
把已有的東西擺出來,加以看守就算了事。博物館的藏品
都是以前傳下來的。包括故宮博物院在內,作業大體類
此。
台灣的博物館體制與日本是大同小異的。日本的國立博物
館為數不多,是中央單位,館長為官派,但職級甚高。常
常由卸任的文部省次官擔任。也許是這個原因,體制雖很
健全,卻不甚靈活,與西方的博物館比較,明顯的缺乏活
力與影響力。以日本國力之盛,其博物館居然乏善可陳,
在國際博物館組織中完全無聲,不能不說是博物館公務化
所造成的。以東京國立科學博物館為例,已有百年以上的
歷史,其標本收藏不過百萬之數,與美、英同類館之收藏
量以千萬計,甚至近億,實在不可以道里計。
問題的關鍵在於作為公務機關的博物館,研究人員極少,
即使有少數名額,也不能與研究機構相比較。因為真有能
力研究的學者多不願到官僚體制中去。為了改正這樣的缺
點,日本人不肯改革其博物館體制,卻在體制外設法。戰
後不久,就在文化廳轄下的國立博物館之外,另設博物
館,置於文部省下,做為大學之共同利用的機構。這是走
法律漏洞的辦法,但是這樣成立的博物館就可以學術掛
帥,研究人員堂而皇之的以教授身份進駐博物館,做起收
藏、研究的工作。大阪的民族學博物館與東京附近的歷
史、民俗博物館都是這種體制下的產物。
我國的博物館最早面對此一問題,是在民國七十年初,自
然科學博物館開始籌備時。為了籌備該館,而研究國際的
制度,才認真的檢討了國內的制度。在自然科學博物館籌
劃的初期,提出設置研究人員的必要時,當時教育部社教
司長與經建會的少數委員都認為研究不是博物館的工作,
大學才是研究機構。可是要建立一座現代化博物館,這種
想法是一種障礙。所幸部、次長與大部份經建會委員都接
受籌備處的意見,自然科學博館的組織至今仍然是全國最
接近理想的組織,而且為其他新設博物館參考採用。
二、定位不明確缺乏專業獨立性
值得一提的,是自然科學博物館開始,館長不再必須由官
員出任,可以聘請曾有行政經驗的學者擔任。由具有專業
背景的學者出任館長,率領一群學者從事收藏與研究,並
推展大眾教育,才是適當的組合。我國的博物館發展至
此,似乎已經可以滿意了。
還是不成。博物館的現況至少有兩大問題仍然需要突破。
第一、 博物館為公務機關,其組織由法律定之,也就是
每館都有一個組織條例。這個條例在員額與組室之設立上
均有明確之規定,毫無彈性。對於一個以研究與大眾教育
為目的的機構,形成很大的不便,無法有效的反應社會的
需要。大學在這方面就方便多了。它可以增添系所,裁
撤、歸併系所,成立新的學院,而無需經由立法院通過。
第二、 博物館雖爭取到研究人員的設置,可以按學術分
組,並與教師同等待遇,可是比較起來與大學的教師仍有
天壤之別。教師不用上下班,且有寒暑假,可長時間到國
外從事學術活動。然而學校教師可以轉任博物館研究人
員,反之不被承認,通常需要降級。更可笑的是,今天的
法規允許教授可擔任館長,但卻排除博物館研究人員出任
館長的可能性。
換言之,今天博物館所得到的一點發展的自由,是依靠大
學而來,本身沒有獨立的人格,其專業的獨立性也不被承
認。台灣的國立博物館大多缺乏活力,不能不說乃定位不
明確所致。
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為博物館立法。立法的要旨應該明確
的賦以與大學同等運作的自由。事實上,博物館在未來的
社會中須要更多社會資源,其經營之課題比起大學有過之
而無不及,建立國立博物館獨立運作與效能評估的機制為
當急之務。國立博物館應否改為公法人,由一個公設的理
事會負責管理,其實並不重要。世上的博物館之大有作為
者,多半靠館長之能力與見識,並授權使其充份發揮。以
我國的文化背景,只要主管司不橫加干涉,直接以部、次
長為上司,選定適當的館長,得到充份授權,應該就可以
達成預定的目標。
有人認為博物館的立法應該顧及私立博物館的利益。這是
錯誤的。除非政府打算把「博物館」這個名詞法律化,立
法只能限制私人設館的自由。對於完成一定設館程序的私
人博物館給予獎勵是政府可以做的,其他就沒有必要了。
立法時可以對經營正常的私人博物館賦以正字標誌,使民
眾辨別何者是真正的博物館何者是誤用博物館之名。
三、公辦民營將損及博物館精神
近年來,政府有財政危機,對於文教設施的經費開始千方
百計的撙節,其中特別以要求博物館等以公辦民營的方式
經營最引起爭議。政府希望籌措建館的經費完成建館之
後,不再負擔每年的支出。這是以財政支配文教的政策,
形成公立博物館定位的混亂。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博物館
是公辦民營的。因為公辦民營勢必使博物館的作業商業
化。自教育、文化的角度看,博物館是公益事業,不可能
自給自足。希望它自給自足,就必須娛樂化,觀光化,逐
漸放棄原訂的目標。任何負責任的政府,文明的國家,都
不會逼使國立文教機構走上這條路。
一座認真的博物館都必須有收藏與研究工作,這是淨投
資,完全不可能有任何收益。第一流的博物館,收藏研究
人員佔員額一半一上,所以國立博物館至少有三分之一的
經費是國家要投資,不可能有任何回收。了解這一點,就
知道博物館可以私立,但不能民營。私立表示經費由民間
捐助,但不期望回收,民營則表示民間投資,由商人經
營,期望回收。經過民營,博物館的精神就失掉了。博物
館的經營者應盡其所能,尋求民間資源的支持,甚至在不
傷害教育目標與公益事業的精神的情形下,出售紀念品等
為博物館謀取經費,以減少國庫之負擔,但它的文教、公
益事業的本體是不能改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