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一綱多本」加重家長與學生經濟及課業上的負擔:
改革總會付出代價。對正值高三的這批高中學子與教師來
說,他們是多元入學方案下第一批試驗者,在動輒七八種
版本教科書的轟炸裡,沒人敢說自己有把握,焦慮與擔憂
已成了他們共同的語言。
再過七十七天(91.07.01),多元入學方案中的指定考科
大考即將展開,而「一綱多本」在各校實施的狀況,也將
首度全面驗收成果。不同於聯考時期有教育部編的「聖經
本」,學生們只要按照國立編譯館的版本照讀即可,現在
的老師們,必須在坊間尋找一種最適合學生使用的版本,
按教育部所訂定的綱要來教學,然而,由於各版本的差異
過大,不但彼此的雷同率極低,有些觀念還互相矛盾,甚
至同一版本也有前後不一、無法自圓其說的情況發生,造
成不少老師教得很痛苦,學生也學得霧煞煞。
為了協助學生考取理想中的好學校,但又不知哪個版本會
獲得「大考中心」青睞,於是許多學校一個科目選定了許
多本教科書,如此一來,一方面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增加
(部長報告書第7頁附表,高一上書價,過去統編本730-
770元;90年度約2800-2900元。如果每科選定3本,書籍
費大概8000元跑不掉,這還不包括附有練習題的參考書,
如果再加上去,一萬元跑不了)!另一方面,學生的負擔
也增加了,因為每科的教科書都有好幾本,總要花時間去
消化與吸收吧!試問部長,這與當初推動教改的目的以及
方向--「減輕學生負擔」,是否相吻合?
教育部「一綱多本」的本意值得推崇,但教育部那個「一
綱」要如何訂?就非常重要!若關起門來自己隨便訂,那
教改就越改越值得改了!另外,「一綱多本」的計劃,需
要許多單位以及個人配合:1.每個版本的教科書都能按照
課程綱要的精神編寫2.授課的老師也都能理解課程綱要並
將教科書的內容完整表達出來3.大考中心的命題委員也要
從課程綱要中命題。如此一來,「一綱多本」的本意才能
達成,才不會增加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以及學生的課業
負擔。因此,本席建議未來修改教育部「一綱」時,必須
充分納入基層教師的教學意見,例如:事先請各校各科任
課教師先開會,將教學意見匯整,交由各縣市或各校代表
充分反映給教育部,使各科教學綱要能達到應有的指導作
用。另外,本席也建議大考中心,在一綱多本的考試中,
一定要考各版本的都有「交集」,或者是不限版本的自由
發揮能力,才能達到公平的效果。
貳、輔助教學用品免費贈送之行銷方式,要如何防止弊
端:
CD、光碟、錄影(音)帶等輔助教學用品琳瑯滿目,也是
教科書商吸引教師選購的要素。但這些附件內容未經審
查,若列入議價範圍,恐有無限充斥的可能,因此,各校
是否有為學生代購這些物品之行為?(因代購而發生弊
端:收回扣、請吃飯、出入不正當場所等) 教育部不應
該只是被動地等非法情勢發生再送處理,應該訂出明確的
規定,嚴格禁止學校或教師代購輔助教學用品。
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命題委員,違反利益迴避之原則,
擔任民間教科書編寫職務:
日前報載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大考中心)命題委員,違反
利益迴避之原則,擔任民間教科書編寫職務,謀取高版稅
之暴利。大考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及特設的研究發展、命
題研究、入學考試等三個委員會的委員,在學校、補習
班、教科書出版社兼職賺錢,如此複雜的背景與關係,真
能維持試務中立?令人不得不懷疑。再者,就大學學科能
力測驗的命題流程而言,並未全然比照聯招時代的設置闈
場與嚴格控管,命題委員或有心人士想要洩題,根本是易
如反掌。
大考中心會有這麼多的問題,關鍵在於這個掌握莘莘學子
生殺大權的機構,迄今未能納入體制內加以監督。大考中
心負責大學考試業務,係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依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的規定,應視為行政機關,必須接受公
法之監督。然而,大考中心卻定位為單純民間性質的財團
法人基金會,實有公法遁入私法,規避監督之嫌,甚至靠
著獨門生意,謀取非分之利益。
教育部於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會計年度,總共編列了
五億元,捐助大考中心成立基金會。為了推展其業務,教
育部每年又以各種名義編列預算委託大考中心做研究。這
些錢加上孳息,以及每年收取的簡章和報名費,加起來少
說有一、二十億元。以前次學科能力測驗為例,簡章的工
本費一百四十元,報名費九百五十元,合計一千零九十
元,乘上十四萬六千多名的報考人數,大考中心光辦一次
學科能力測驗,就賺了一億五千九百多萬元,而且學科能
力測驗一年辦兩次,不及格者還有所謂的補考,大考中心
的年收入相當可觀。但這些來自於學生和家長的血汗錢,
除了少部分用於考試業務和命題研究之外,剩下的龐大金
額用於何處?外界不得而知。
為了革除弊端,確保大學入學考試的公平性,大考中心必
須儘速法制化,並納入體制內的監督。舉例來說:日本的
「大學入試中心」,係以「國立學校設置法」、「國立學
校設置法施行規則」,以及「大學入試中心組織營運規
則」,作為其法源基礎,我們的大考中心自稱師法日本,
何以獨漏最重要的適法基礎?事實上,只要是接受國家預
算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如中華經濟研究院、工業技術研
究院、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它
們的成立都有法源依據(屬於法律位階的設置條例),其
運作都必須接受主管機關和國會的監督,大考中心豈能獨
享免責之特權!
從事公共事務,嚴守「利益迴避」是必須存在的倫理與法
律規範。教育部對於該現象,僅表示相信參與試題研究人
員的操守,但奧林匹亞醜聞的殷鑒不遠,如何教社會相
信,學術成就與道德優越性之間,有必然的相關存在?
大考試題研究人員,是當前國家整體教育體系的重要環節
之一,如果允許他們同時涉足利益龐大的民間教科書編輯
業務,誰敢保證在缺乏規範與龐大利益的驅使下,不會影
響到大考事務?一旦發生弊端,葬送的可是社會對大考的
公信力跟社會正當性,在奧林匹亞醜聞後,教改可還承受
得起另一次的打擊?
當務之急是建立起一套外控的法律監督機制。在大考中心
委託研究契約中,就該嚴禁「考、編、教多棲」的行為,
違者應予停止研究業務、追回研究費等公帑,並追究法律
責任;更應全面清查參與民間教科書編輯業務的學界人士
名單,以求監督與迴避機制的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