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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基隆河整治工程特別預算」質詢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07/16

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在立法院休會的前一個星

期,將金額高達316億元的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案送達立

法院,要求插隊審議,並逕付二讀。惟台北市所要求之19

億元基隆河整治經費並未列於此項特別預算中,引起極大

之反彈,預算審議的程序亦造成朝野爭論,以致於基隆河

整治特別預算未能在會期內完成審議。本席對於「基隆河

整治工程特別預算」有許多質疑,藉此機會要求行政院提

出合理的說明:

一、特別預算提送立法院的時間,顯示行政院不尊重立法

「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案」於六月十四日送達立法院,而

立法院於六月二十一日會期結束。根據預算法第八十四條

明訂,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有關總預算相同之規定。

因此,特別預算的審議需要經過行政院長的報告說明,與

委員會的審查與討論,費時不短,僅有七天的時間根本不

夠。況且,立法院會期結束前,待審的法案堆積如山,行

政院選在會期結束前幾天才匆忙提出此案,此舉對立法院

不夠尊重。

此外,行政院以汛期將至,沿岸人民生家安全的理由,要

求立法院逕付二讀,儘速通過,此舉也令人費解。去年九

月納莉風災,造成基隆河沿岸人民重大的生命及財產損

失,立法院旋於十月三十一日通過「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

條例」,距今已有8個月之久。此次特別預算是根據該條

文所訂,但如政府真欲儘速解決基隆河水患問題,最遲應

於今年二月立法院開議前即提送此項特別預算,而不是在

會期結束前急迫地趕鴨子上架,若不通過,就歸責於在野

黨。

二、未納入台北市整治經費,違背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

例及預算法精神

行政院一直向外界表示,未列入台北市整治經費是有依據

的,此乃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中央對台北市的補助範圍,僅限於鐵路地下化及捷運

計畫而已,並未包括河川整治。這個說法基本上無誤,但

是模糊了事件的焦點。

第一,該補助辦法乃是中央政府在執行年度總預算時,對

各部會計畫型補助的執行規範。但因為基隆河流域的整治

工程出現地區間的施政不一致性,因此去年十月才以特別

立法的方式,訂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期以跨

區的統合來解決整個流域的水患問題,其第四條便明訂,

整治的範圍包括「基隆河集水區內之台北市、台北縣及基

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但行政院一方面解釋此

特別預算是依據基隆和流域整治特別條例而來,一方面卻

未依該條例規定的施行範圍編列預算,將台北市排除在

外,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第二,此項特別預算是屬於預算案,並非一般的補助案,

其主要受預算法的規範,而非中央對直轄市補助辦法。根

據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

提出特別預算,以應付重大且特定事項,其規劃是建立在

以「整體性」的考量為基礎上。基隆河流域的整體已經明

訂,包括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

區。如今整個預算的編列獨漏台北市一段,即使行政院認

為台北市財力較為充裕,故應獨自挹注該轄內河段整治的

需求,但中央政府也應該事先與台北市充分溝通,取得其

諒解與同意,且能配合編列機關預算後,才公布整個特別

預算,否則若北市無力編出預算,豈非有違特別預算之整

體性?如今一味強調,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的規定(而非預算法),中央對此項「特別預算」有

不撥補台北市預算的權利,只會更反映出行政院對於預算

制度精神的誤導。

三、主流與支流之說,無疑是政治迫害之藉口

行政院所說的依據河川溪流主流、支流作為預算區分的標

準,然而在鄰近的台北縣與基隆市,其補助的範圍確保擴

了所謂的「支流」,此種「一國兩制」、「一河兩治」的

做法實在難以令人信服,無疑是「逢馬必反」、「逢馬必

砍的做法」。讓政治上的利益與恩怨禍延無辜的台北市

民,本席不得不於此提出嚴正之抗議與譴責,要求行政院

一改前過,讓台北市民免於受水患之威脅、身家性命能獲

得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