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魏明谷委員為農委會漁業署基於照顧漁民,扶
助漁業發展,四十多年來對於漁船動力用油均予以補貼,
今年雖因配合世界貿易組織之規範,予以減半補貼,漁船
用柴油仍較一般柴油價格低廉許多,加上近年來漁獲量逐
漸減少,漁業收入不盡理想,部分漁民為求獲利,乃於海
上偷抽漁船油槽中柴油轉賣油罐車,以賺取其中差價,不
僅違反漁業署補助漁民之美意,浪費國家公帑,更有甚
者,油罐車將柴油賣給砂石車業者,砂石車業者再將柴油
與汽油混合後行駛上路,以柴油含硫量之高(每公升
0.05%),任憑使用柴油之車輛於馬路上行駛,將嚴重影
響空氣品質,恐危害人體,並導致樹木枯死,有鑑於此,
建請行政院重新檢討漁船用油補貼政策,檢調單位應嚴格
取締不肖漁船轉賣行為,公路監理機關則應不定期抽檢貨
運車輛之用油,以節省國家公帑,並維護環境品質,爰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因漁業收入不穩定,且出海捕魚之高危險性,行政院
農委會漁業署為照顧漁民,四十多年來對漁船動力用油皆
有補貼,因此漁船所用之柴油價格與現行油價相較優惠甚
多,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之前所實施之優惠補貼為
例,依現行油價每公升十三點三元,扣除免徵貨物稅每公
升三點九九元、營業稅百分之五、及政府優惠補貼部分
(中油牌價百分之二十八)後之漁業用油價格每公升為五
點八四元,僅為現行油價的43%,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宣佈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用油補貼由原百分二十八減
半,改以每公秉定額補貼新台幣一千零六十七元,換算之
後等於每公升增加為六點九七元,仍僅為市價的百分之五
十二,對漁民而言受惠甚多。然近年來因近海過漁情況增
加,漁獲努力量增加,產值卻逐年下降,使漁民生計日益
困難,部分漁民遂將頭腦動到漁業用油上面,利用政府補
貼政策,將低廉的漁業用柴油轉賣砂石業者以獲取差價,
扭曲政府扶助漁民之美意,且高污染的柴油亦將破壞空氣
品質,此種行為實不可取。
二、不肖漁民在漁港碼頭加油站將油槽加滿後,佯裝出海
捕魚,取得出海證明後,於海上偷抽柴油透過輸油管線,
賣給油罐車,以賺取差價。以一般漁船規模言,每次加滿
油可達三萬公升,其差價高達十九萬元,更有甚者,有些
漁民根本不打漁,專以轉賣漁船用油為業,為求獲利更
多,索性將漁船挖空,以便儲置更多的柴油,其儲油量高
達五萬公升,可賺取之差價更高達三十萬多元,如此暴
利,讓漁民趨之若鶩,紛紛捨棄捕魚正業鋌而走險從事此
種不法行為,讓政府花費大筆公帑補助漁民之良法美意遭
到扭曲,無法發揮其原有功能,反而助長犯罪,因此漁業
主管機關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此一補貼政策及其經濟效益,
若考量漁民生計必須繼續維持此政策,則應聯合海巡署、
警察機關加強海上查緝,並處以重罰,以達嚇阻之效果。
三、另一方面,油罐車向漁民購買低價的漁用柴油後,隨
即轉賣砂石車等運輸量大的車輛,用以混合汽油,以減少
砂石車業者的用油成本,但漁用柴油皆為高污染性之柴
油,其含硫量高達百分之零點零五,排放之廢氣將嚴重破
壞空氣品質,危害人體健康,摧殘植物生長,環保署絕不
可繼續坐視,應聯合交通部及各地監理機關、交通警察不
定時不定點的抽查大型運輸車輛如砂石車等之油箱,檢驗
其油箱內儲油成份是否純正之汽油,避免少數砂石車業者
為節省成本,採用劣質油品危害大眾健康,破壞自然生
態。漁民盜賣漁船用油絕非單一事件,亦非單一機關所能
管理,應從供給面及需求面雙管齊下,同時發揮嚇阻功
能,讓漁民無利可圖,自然會放棄不法意圖,重新從事其
捕魚正業,建請行政院發揮統一指揮之機制,協調各單位
共同打擊漁民盜賣漁船油,砂石車混用劣質油之行為。
